哈尔滨新闻网讯 (解娟 王刚 王明国 记者陈程叶滨)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依法打击涉烟草制品犯罪公判大会。6起案件23名贩卖假烟牟利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5年,并分别被处以1万元到500万元不等的罚金。
无证无照 私贩假烟
2004年至今,被告人于淑华在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案值19.4万元的假冒伪劣中华、玉溪、芙蓉王、老仁义、黄哈等卷烟,予以销售。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06年10月18日将被告人于淑华捕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淑华违反国家对烟草专卖的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烟草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于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假冒商标 生产“玉溪”
被告人李荣根,浙江省温岭市人,于2006年4月份开始雇佣被告人刘凤华(安徽省临泉县人),在云南省昆明市生产假“珍品云烟”和假“玉溪烟”,到被抓获时,已销售假烟案值1979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荣根、刘凤华非法使用与其他厂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李荣根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刘凤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铁路乘务员 参与运假烟
2006年初,被告人原丽、夏永刚、柴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在广州市购进大量卷烟,通过哈尔滨市某物流公司运到哈市。其中,柴璐利用其任哈尔滨铁路局三棵树车辆段发电车乘务员的工作便利,为原丽从广州运输卷烟到哈市,并从中牟利。经举报,2006年5月11日,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扣押了被告人原丽、夏永刚、柴璐尚未卖出的卷烟3134.9条,包括27个品种,案值591796元,经鉴定有16个品种系假烟。
法院认为,被告人原丽、夏永刚、柴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原丽、夏永刚、柴璐2到4年有期徒刑。
无证贩假烟 藏匿亲朋家
2005年7月到2006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滨康在没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广州购买假冒伪劣卷烟,欲加价后通过空车配货站运输进行销售。张滨康为躲避烟草专卖人员检查,将假冒伪劣卷烟分散藏匿于家中和朋友及亲属处。
2006年9月12日4时许,被告人张滨康驾车到哈市南岗区服装城附近的配货站取货后,被接到举报在此等候的公安人员当场捕获。案发后扣缴伪包装卷烟7439.1条,案值69180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滨康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4万元。
非法贩烟 结伙牟利
2005年11月,被告人马泽民、穆天刚等人在没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福建省漳州市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由其他人员联系买家对外销售,马泽民等人在哈市道里区、道外区、阿城市租了库房用于存放假烟。贩卖假烟非法牟利200多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泽民、穆天刚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马泽民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穆天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家族齐上阵 合伙贩假烟
自2004年起,被告人刘志龙先后伙同其妻子张桂敏、张桂敏的外甥高岩松、吴晓安、宋玉国、高岩松的妹夫彭飞等人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肆从广州、福建等地非法购进假冒伪劣卷烟进行销售,金额达750余万元。
同时,刘志龙等人将部分假烟销售给被告人时巨春,时巨春伙同其子杨亮、以及杨亮的妻子刘古佳将假烟出售给多家仓买店。自2004年至案发,时巨春累计从刘志龙处购得假烟案值180余万元,并全部售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龙、张桂敏、时巨春、高岩松、杨亮、刘古佳、吴晓安、宋玉国、彭飞明以假充真,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刘志龙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其他被告被分别判处10个月到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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