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大多数中青年夫妇离家到经济发达地区“打工”,造成了数千万无法随父母生活、就学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生活困境已日益为社会关注。
父母没有把小孩带到城市里去,主要是无力承担子女在城市里上学的费用(借读费),能把小孩带到城市上学的,也是咬牙苦撑的。
当然,政策突破会给农民工流出地和流入地的教育部门增加工作难度。首先是因打工者的流动性而导致其子女的流动管理问题。在这方面,广东省中山市做出了有益探索,他们给打工子弟办理了“暂住儿童随行卡”。国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作农民工子弟在异地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随行卡”,加盖农民工流出地教育部门的公章,并规定凡每接受一个农民工子弟入学就读,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绝大多数农民工子弟都就读于民办学校),都可以获得一笔(生均)国家及农民工流出地的省政府投向免费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相应地,农民工流出地的学校就不能得到这笔财政转移支付)。考虑到农民工流入地的(学)生均教育成本一般高于农民工流出地,接受农民工子弟就读的学校在获得财政转移支付之后,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应给接受农民工子弟的学校补贴成本差价,这主要是基于农民工已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的考虑。
以上建议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则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即使不突破目前的户籍限制,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后一法律条文理解为:农民工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农民工流入地的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只不过是从本地委托变为异地委托。
在事关民生问题上,政府应积极作为,而最可为的,莫过于发挥公共政策杠杆作用。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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