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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外地民工终得救命钱 (图)

  二审判决下达后,索赔之路几乎到了终点,张胜感到天昏地暗,他抱着最后一线希望走进了台州市检察院……
检察官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案卷材料

  2007年元旦刚过,安徽省东至县的老张来到浙江省台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送来一面写有“依法主公道,为民办实事”的锦旗。老人拉着检察官的手连声道谢:“多亏了你们,我儿子的救命钱总算有着落了。”

  飞来横祸 夺去左下肢

  事情得从7年前说起。2000年春节刚过,老张的儿子张胜离开安徽东至县老家来到浙江台州打工。由于学过焊接,有焊接工种上岗资格证,张胜很快被包工头吴某雇用,来到台州经济开发区一个小区房地产工地从事焊接工作。


  当时台州的房地产一片红火,处处是楼盘和工地。温岭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椒江某小区房地产建筑工程的打桩工程。由于工地上打桩机不够用,他们决定再拼装一台大吨位的静力压桩机,并将拼装工作承包给了吴某。吴某为了尽快拼装,于2000年6月29日雇用了张胜等十余人来工作。

  7月6日这天,对张胜来说是一个永远难忘的黑色日子。上午10时许,工地上一片繁忙景象,张胜也正在专心焊接。突然,身边的压桩机上掉落一块钢板,不偏不倚正好砸在张胜的左脚上。一阵钻心的剧痛很快让张胜不省人事,工友们旋即将张胜送至台州市中心医院救治。“钢板足有100多公斤重,张胜左脚当时被砸得血肉模糊,情景惨不忍睹。”工友们回忆道。因伤势严重,医生不得不对张胜从左下肢中段做了截肢手术。

  如此飞来横祸,对于刚过20岁的张胜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张胜在医院里住了3个多月,建筑公司和吴某为其支付医疗费约1.8万元。出院后,张胜想安装假肢以期能够再站起来,但吴某给了他4000元后就杳无音信了。

  此时张胜了解到,出事的压桩机的制造工作是吴某从温岭市某建筑公司处承揽的,吴某本身没有机械制造从业许可证书。为此,张胜认定温岭某建筑公司和吴某应该负有赔偿责任。于是,张胜拖着伤残的腿去找建筑公司讲理,没想到吃了一个闭门羹。建筑公司推说工程承包给吴某,张胜是吴某雇用的工人,出事了应该去找吴某。

  人海茫茫,身在他乡,举目无亲,张胜手足无措。

  漫漫索赔路 一波三折

  在几经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张胜想到了打官司。虽然识字不多,但他相信法律能给他一个公道。

  一个雨后初晴的早晨,张胜走进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的高志才律师听完了他的倾诉,十分同情他的遭遇,当即表示愿意无偿为他打这场官司。经法医鉴定,张胜的左脚伤残被定为五级。在高律师的帮助下,张胜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和吴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付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6.5万余元。

  2003年6月2日,椒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吴某和建筑公司分别赔偿张胜伤残补助费等7万余元和3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建筑公司不服,认为张胜是吴某雇用的工人,与建筑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建筑公司对张胜的伤残并不存在过错行为,况且已经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不应当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遂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3年10月10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认为张胜直接受雇于吴某,是在为吴某工作过程中,在为实现吴某的利益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因此吴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吴某已经从某建筑公司承揽了该项工程,因此建筑公司和张胜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吴某无权以工伤赔偿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建筑公司已经将压桩机安装工程发包给了吴某安装,对承揽物无法进行管理,因此也不能认定建筑公司存在指示等过失。最后,台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张胜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改判由吴某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面对二审判决,张胜欲哭无泪。吴某只是一名个体包工头,他本来也没多少钱,且出事后人也不知去向。判决由吴某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根本无法执行。张胜眼前的二审判决书对他来讲无异于是一纸空文。

  二审判决下达后,索赔之路几乎走到了终点,张胜感到天昏地暗……

  检察院抗诉 索赔峰回路转

  张胜的家乡安徽省东至县是个贫困县。张胜家唯一的家产是两间低矮破旧的房子,平时父母靠种地勉强维持生计,家里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弟弟。张胜外出打工的收入曾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但他打工不久就遭遇如此不幸,对这个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索赔的日子里,张胜不得不借住在一个好心老乡的出租屋里,与前来照顾他的父亲挤在一张由两张桌子临时拼凑而成的“床”上……就在万分无助的时候,高志才律师劝张胜向检察机关申诉。2004年3月8日,张胜抱着最后一线希望走进台州市检察院。

  张胜的遭遇引起了台州市检察院民行处的高度重视,特意将此案交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承办。承办人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深入剖析,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建筑公司作为承揽合同的定做方,在没有审查吴某的从业许可证和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即与吴某签订承揽合同,显然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台州市检察院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2005年6月,浙江省检察院采纳台州市检察院意见,正式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高级法院指令台州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6年7月20日,台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台州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面对建筑公司代理人欲推卸责任的无理辩解,出庭的检察官据理力争:建筑公司作为承揽合同的定做方,其与吴某签订承揽合同,首先应当审查吴某的从业许可证和特种行业操作证,但在未审查的情况下即与吴某签订合同,这显然存在明显过失。

  台州中级法院对本案的事实予以了确认,认为建筑公司和吴某在导致张胜受伤的事故发生存在着共同过失。作为承揽合同的定做方和承揽方,建筑公司和吴某对张胜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2006年11月,台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最终的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判决由建筑公司和吴某共同承担张胜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

  2006年12月一个寒冷冬日的早晨,张胜手捧再审终审判决书,感到了法律的温暖,也看到了生活的新希望。尽管在他乡遭遇了不测,尽管维权之路一波三折,但张胜还是心存感激,他说,虽然他身无分文,虽然他是外来的打工者,但当地律师为他提供了法律援助,检察机关为他主持公道提出了抗诉、法院秉公办案纠正了错误的判决,这一切都令他感到了法律的公正。

  年关将至,张胜和父亲安心地踏上了回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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