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5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检察官侯宽仁比照“国务机要费”案,依贪污治罪条例的“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起诉马英九。台湾《中国时报》刊出新闻分析稿指出,依起诉书论述和检察官的说法,根本就是“先射箭再画靶”,自始就要起诉马英九,查了半年多只是烟幕。
文章指出,陈瑞仁、侯宽仁、周士榆3位检察官面对媒体以“集体办案、共同决定、共同负责”的态度,公开表示马英九将无须单据的一半特别费,从汇入私人账户那一刻起,就已成立犯罪。
依检察官前述说法,“查黑中心”06年8月4日分“他”案侦查马英九后,早就可以迅速起诉,何必大费周章,拐弯抹角侦查半年多才起诉?“刑诉法”第二条规定,实施刑事诉讼侦查程序的公务员,应就被告有利和不利情形,一律注意。
文章说,特别费案似乎没有“国务机要费”案的待遇、标准。“国务机要费”案侦查中,检察官并未就陈水扁无须单据的一半费用进行调查;特别费一半无须单据部分,则是逐笔有如“抄家”般彻查,并非如检察官所说两案标准一致,不免予人“国务机要费从宽、特别费从严”的观感。
文章质疑说,马英九将特别费汇入账户,有无犯罪故意真的查明了吗?如果查明,检方就有必要点出,这是以后法庭攻防重点,显见检察官起诉马英九,就犯意部分似信心不足。
文章再从起诉罪名来说,简称“职务上诈欺罪”的利用职务上诈取财物罪,前提是行为人有使人陷于错误,再从中诈财的“诈术”存在。马英九以领据向承办会计人员领取特别费,领据只是代表领取款项的意思,检察官却赋予新意,解释成马英九出具领据,就是要使会计人员相信他会用于公务,结果未用公务,就是施用诈术。
这种见解,实在有些牵强和逻辑不通。“国务机要费”案陈水扁是因为他指示夫人吴淑珍搜集发票,还有伪造“甲君”领据,这些积极行为,让检察官认为陈水扁有施用诈术,涉及职务诈欺贪渎罪。而特别费案,依检察官认定的犯罪事实,实在看不出马英九有什么积极行为,会让承办人员陷于错误。
文章最后说,依检察官的侦查论述,马英九被起诉,未来在法院审判时,就犯意、诈术,势必会有相当大的争议。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