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市高院披露消息称,大渡口的刘先生和熊女士原本是比较好的朋友,加上另外的朋友一共三家人邀约去自驾游,不想三伤一死,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好意同乘”的热议。
2005年国庆节前,包括刘先生和熊女士在内的一群人,决定在假期一睹全国著名的九寨沟风光。
国庆长假的第一天,三对夫妻坐着长安面包车开始了愉快的旅行。他们没想到的是,危险正在向他们靠近。
次日上午近9时,该车从四川省茂县向黑水县方向行驶,车在过一个弯道时,突然冲出弯道,坠下三龙河。此次事故造成三伤一死,其中熊女士的丈夫被摔死。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刘先生因在事发前注意力不集中,驾车时弯腰拾东西,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丈夫突然离世,熊女士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她无数次在脑海中再现事发时的一幕幕。她认为,发生车祸的原因是刘在事发瞬间未集中注意力开车,这是对生命不负责任的表现。加上交警的认定,她在事发后不久就将刘起诉到大渡口区法院,索赔各种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刘先生接到起诉状副本后,感到有些意外。考虑到朋友一场,自己也应该对死去的朋友负责,对活着的朋友也有个交代,遂和熊协商解决了此事。最后,刘用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折价补偿给熊。此案最终以撤诉告终。
据悉,案发当时,此案曾在法院内部引发一阵热议。因为这种朋友之间的自驾游在法律理论中被称为“好意同乘”,也是人们常说的搭顺风车、搭便车。而“好意同乘”事故中对乘客如何赔偿却是现行法律的一个空白。
一种观点认为,在损失大于保险公司赔偿额时,应根据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由乘车人和车辆驾驶人平均分摊损失;另一种观点却认为,驾驶员全面操控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车内乘客安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只要驾驶员有酒后驾车、超速等严重违反安全法的重大过失行为,就应为事故后果买单。
驴友遇难同行驴友成被告
中国法院网报道,去年11月22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了全国首例驴友遇难同行驴友成被告的案件。此案被称作中国户外第一案。
据一审法院查明,去年7月7日,驴友梁某在南宁时空网站发帖,召集驴友到武鸣县两江镇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AA制。7月8日上午,梁等10多名驴友从南宁市出发。当晚,因活动区域周围地势险峻,全体驴友就在当地的赵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搭帐篷安营扎寨。不幸的是,从当晚至次日凌晨,露营地连下几场暴雨,导致赵江山洪暴发,帐篷被冲走,驴友骆某也随帐篷被冲走。此后,搜救队在河的下游发现了骆某的尸体。
骆的父母为此将同行的12名驴友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梁某作为组织者,没有证据证明活动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款,应推定活动具有营利性质,同时其不具备营利活动资质,又有一定违法性。而探险活动有危险性,梁存在重大过失。而死者和另11名驴友盲目跟随梁,没有提醒危险存在,也有一定过错。法院为此判决梁赔偿16万余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4万余元。
此案判决后,众驴友以一审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为由提起上诉。
自驾游驾驶员可酌情减责
市高院民一庭法官邬砚、傅永雄表示,自助游包括自驾游、驴友探险游等自发组织的不参团的户外旅游。朋友之间联合自驾出游,搭乘交通工具的行为应该属于“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和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乘车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理由。
但法官认为,好意同乘中,如果是因驾驶员的责任引发交通事故,应酌情减轻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既是驾驶员,又是游客,难免驾车和旅游的辛苦,其风险性比同车其他乘客肯定要高。
两位法官还称,现在流行的车友会也是一种自驾游。如果该组织起的仅仅是组织、协调作用,费用实行AA制,组织者就说不上什么责任。如果确实存在营利,或者纯粹是以营利为目的,车友会肯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驴友户外旅游等活动,两位法官认为,一旦发生危险,驴友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如果驴友之间事先有约定,应按约定承担责任;如果事前购买了保险,就应由保险公司担责。而现实中这种活动一般都未事先约定,也未购买保险,所以一旦出事,就应由自己负责。
商业保险最好的保护措施
两位法官称,自助游存在风险,尤其是驴友户外探险旅游、荒山野岭暴走,风险更大。参加的爱好者作为成年人,首先应有充分认识。所以应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及制定好事故救急预案。最好、最有效的保护就是购买商业保险,把旅行中的风险让保险公司来承担。记者王蓓露 罗彬 张勇 易守华 实习生张意培 任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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