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03版)“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在组建
2月13日,中纪委新闻发布会上,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透露:“中国正酝酿组建国家级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干以胜称,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几个要点是:“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加强制度建设”、保证现有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反腐专家点评称,“成立这一机构说明,中国反腐败端口正在前移。”
想法由来已久机构已开始筹备
“这种想法由来已久。”15日,中纪委宣传教育室监察专员闫群力向记者透露,机构已经进入具体筹备阶段,人事编制等具体问题还要相关部门批准。熟知内情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教授也表示,提出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动议有一年多时间了”。
任建明表示,具体方案还不清楚,但毋庸置疑,这个专门机构的“规格会比较高”。“我个人看法,这个专门机构应该整合现有力量,研究预防腐败的基本规律,总结我国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审慎组建该机构会比较好。”
谈到对这一专门机构的预期,任建明的态度变得审慎,“期望值可以很高,但从现实出发,不是说一成立这样的机构,预防腐败的效果就能马上显示出来,这中间还有很多具体的工作要做,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研究。”任建明所说的具体问题包括:机构本身的权威性如何确定?授权是否充分?预防计划不被执行怎么办?相关力量是否整合合适?同时还有机构本身的人力资源和能力建设、工作范围和程序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明确。“只有做好这些具体工作,才能让这个机构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辱使命。”
落实联合国公约成立协调机构
据闫群力介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预防腐败”,并赋予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能和免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同时提供“必要的物资和专职工作人员,并为这些工作人员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培训”。
“在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后,中国就对公约在国内实施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由25个部委组成的专门协调机构,目前,各相关部门已经就公约实施以及中国国内法与公约衔接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并据此开始调整反腐败体制,修改相关法律,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任建明解释称,“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就是落实公约的一个具体举措。”
预防比惩治更难开了一个头
来自中纪委的消息称,去年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财经纪律而受到处分的党员干部为78980人,占受党纪处分人员的81.2%,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3530人,占受党纪处分人员的3.6%,查处“跑官要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者424人,查处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领导干部1269人,违纪金额5448.37万元,有23534人主动上交款额1.27亿元。
统计数字表明,2003年以来,每年查处的违反党纪和政纪案件在总量上是逐年下降的。2006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严重违纪并且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同比下降了10.9%。据中纪委连续多年问卷调查结果统计,1996年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只有32.8%;到2003年,这一百分比超过半数达到了51.9%。
任建明认为,成立专门机构,还有另一个原因:“预防工作遇到的权力阻力更大,技术的复杂性也更高。”分析人士指出,“构建惩治、预防腐败体系这一历史课题,仅仅只是开了一个头。”
新闻背景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预防性反腐败机构职能的表述是:实施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这些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同时积累和传播预防腐败的知识。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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