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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特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将专办由来

  最高检要求设立专门机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记者探访

  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将专办由来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是非观念模糊

  道德意志薄弱

  价值观念扭曲

  家庭学校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几点经验

  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中不断摸索创新。

比如在办案中,可推出着便装提审、“推心置腹”式谈话的审理方式等。

  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横向联合,积极参与社会各部门的综合治理,建立全方位的立体预防和保护体系。

  在严厉打击青少年犯罪的同时,要同步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促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罪服法。

  编者按

  检察机关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直延用着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方式。而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这种审查方式不能很好地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需要。因此,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更好地处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院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举措,就是一个积极的探索,它从公诉层面上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了回应。

  法制网通讯员 丘果兴 法制网记者 杜萌

  春节过后上班的第一天,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长鞠青获取的第一信息就是,“未成年人案件将专门办理”。

  这一信息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的具体表述是:“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最高检出台的这一举措,在我们的意料之中。”鞠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改革正在进行,而建立配套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体系在理论上早已成为共识”。

  宏观背景

  推进司法改革落实“宽严相济”

  实际上,“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正是最高检的用意之一。最高检研究室主任陈国庆透露,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提出,要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另外一个重大的背景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就是其中的一个具体体现。陈国庆说。

  实际上,这一改革早有迹象可循。最高检2005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就对未成年人检察改革作出了重要的规划:“在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

  业内的一个共识是,检察机关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直延用着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方式。而这种审查方式已不能很好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主题。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现行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构建符合当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制度。

  华东政法学院姚建龙说,必须承认,“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在总体上落后于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发展”。

  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全国法院共建立少年法庭2400多个,共有兼职或专职少年法庭法官7200多名,基本做到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审理。

  “少年法庭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与之配套的少年检察等机构。”姚建龙说。

  鞠青对此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审判层面的少年法庭、少年法院,执行层面的少年监狱、社区矫正等,都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实践和探索。“最高检出台这一举措,是从公诉层面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回应,与其他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配套,使得整个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更加顺畅。”

  微观现实

  未成年人刑案占全部案件10

  %一则相关的消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透露,今年春节前该院受理的“两抢”案件已达56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有32件40人,达一半以上。

  最高检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在透露“未成年人案件将专门办理”这一消息时,也引用了一个数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已经占到全部案件的1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的一个案例更为具体地描绘了这一现实。一个16岁的少年,凭着自己身手敏捷的“天赋”,成了一名飞檐走壁的“大盗”,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他还带了几个年龄相仿的“徒弟”,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入室盗窃100多起,窃得财物6万多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16岁少年陈小亮(化名)是六合本地人。在2006年4月份之前,因盗窃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不下10次,但是都因为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被释放。

  据了解,陈小亮小学毕业之后就没再上学。因为父母都在外地打工,陈小亮整天游手好闲,干一些偷鸡摸狗的事。随着年龄的增长,陈小亮的“身手”也进步得很快,“钻窗入户”是他的招牌动作。渐渐地,陈小亮有了名气。几个年龄相仿的少年尊称他为“神偷”。陈小亮也没有亏待自己的“粉丝”,收他们为徒,一伙人到处作案。

  犯罪心理学家指出,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称作为“危险年龄”段。未成年人生理上的早熟与心理上的晚熟形成的强烈反差,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原因。再加上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环境不良等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其特定的身心发育状况、生理心理特点密切相关,这就需要具有较丰富的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等专业基本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专门人员来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正好能实现这个目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康学富说。

  溯根求源

  地方先行一步推动改革进程

  回首我国二十余年的少年司法改革,可以发现,地方先行推动改革是一个鲜明的特点。

  据陈国庆介绍,最高检这一举措的基础,正是来源于地方对如何办理好未成年人案件进行的探索。

  据了解,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成立的“少年案件起诉组”,应该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建设的起点。1991年,该院率先将少年案件起诉组从起诉科剥离出来,成立了具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起诉科;1994年又正式成立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考察、预防等工作于一体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从1992年起,就在起诉科内部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组。1996年正式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办案制度。

  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院纷纷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主要是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或者在起诉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起诉组,在实践中,逐步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不同程序和阶段集中于一个专业部门,并赋予新的内容和特点,形成了捕诉防一体化的格局,将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结合在一起。

  姚建龙强调说,重视和理解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探索,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乃至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都有着深远的意义,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在少年司法一条龙体系中居于前承未成年人警察制度、后启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脊梁骨’地位”。

  也有一些专家不无忧虑地指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向前发展,离不开一支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而当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只是检察院的一个部门,或者是一个部门内的小组,人员调动频繁,很不稳定,难以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法制网北京2月25日讯(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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