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包河工业区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王玉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王玉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八十三万元、美元一千元、购物卡一万元予以追缴。
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林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包河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党委书记,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王玉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土地出让、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计人民币83万元、美元1千元及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玉林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并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同日进行宣判的还有原肥东县店埠镇人大主席高国柱受贿一案,被告人高国柱在担任合肥市龙岗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龙岗镇党委书记、肥东新城经济开发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在工地承包、工程款支付、拆迁补偿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4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有自首情节并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合肥中院一审依法判处高国柱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43万元予以追缴。
被告王玉林和高国柱均表示不上诉。 (胡明艳)
来源:
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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