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民事检察官
谈谈民事检察工作
2004年9月高检院调整内部案件管辖分工,将法官职务犯罪侦查权有条件的归还民事行政检察部门,2006年民行厅在工作思路中,提出契合侦查权调整的有利时机,在办理抗诉案件同时,注重发现错案背后的刑事犯罪,对诈骗罪、虚假注册资本罪、抽逃注册资本罪等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立案侦查;对法官职务犯罪线索经检察长决定可初查和侦查,对发现的当事人涉及的职务犯罪应移交本原其他部门侦查。
各地民行部门开展了查办法官案件的尝试。同时,对刑法妨害司法章节罪名的案件比如,妨害证人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等发生在民事诉讼环节的刑事案件,其危害是导致法院或法官错判,严重危害司法公正。建议高检院有关部门,集中统计整理一下这方面的案例,作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有效进行法律监督的成果,提交给人大、法院,以证明法院之外的法律监督必不可少。同时挖出当事人刑事犯罪,是在纠正错案基础上,为下一步挖出法官犯罪奠定基础,历练队伍的好办法,对法官也有震慑作用。应该专门总结交流这方面的办案经验,把各个地方的民事检察官独立探索上升到理性认识高度,指导今后办案实践。比如,我们办理即几起妨害司法的犯罪导致的民事错案后,感到如何移交线索,如何协调与公安的办案步骤,很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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