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春节长假刚刚结束,摆在保险公司面前的一项紧急工作便是谋划设立各自的反洗钱部门。央行督战,保监会号令已下,自2007年开始,保险业将开展一项反洗钱的常规战。
保险成为反洗钱新重点
这是一项颇有些紧急的任务。
保监会不但要求各公司领导亲自担任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并且通知中规定,今后,保险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要向保监会或保监局提交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提出开业申请时,应提交具体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事实上,保监会的通知也体现了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洗钱法》精神。根据《反洗钱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并把该制度是否完善作为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般而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操作规程。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也应建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或者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如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直接报送至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报送。
据悉,目前保监会正会同央行等有关部门拟定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办法。这将是配套央行2006年11月出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配套措施之一。
“因为涉及一行三会,这个管理办法不会太快,但也不会太慢。”保监会一位有关人士称。所谓“一行三会”,正是指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
这场由央行主导的反洗钱风暴将会在2007年把重点指向过去一直比较忽视的保险和证券业。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2006年年底反洗钱联系会议中表示,2007年的反洗钱主体将从过去以银行为主扩大至保险和证券。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任务重点将是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和做好反洗钱国际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评估的后续工作。
之所以令央行将反洗钱重点对准证券期货和保险,正如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刘连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解释,根据FATF评估小组的初步意见,目前我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与国际标准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其中各类金融机构是否皆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是重点。而“尽快在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已成为我国能否通过评估的关键因素之一。”
17项可疑交易成焦点
中国监管层至今未公布保险公司洗钱的案例。根据国际上一些洗钱者的惯常做法,通常通过购买高额保险,再以退保方式得到返还金额,将“黑钱”洗白。
尽管国内被曝光的通过保险将“黑钱”洗白案例几乎没有,但购买保险可将企业公款“洗”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小金库”却时有所闻。这些企业领导通常以职工名义购买养老保险,随后退保将资金打至个人或团体小金库中。
另外,通过购买团险方式逃避缴纳所得税的现象却也屡见报端。比如曾有一家企业为30位中层干部准备了30万元年终奖金,通过保险公司为每人购买保费为1万元的养老保险。按照以往的扣税政策,如果不计任何费用而计算成企业的利润,这笔资金可能要上缴10万元左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以工资的形式,30份保险就要缴约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而通过购买保险后退保的形式,能躲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退保扣除手续费后,实际得款28.5万元,相比税后剩余的16万元,整整多出12.5万元。
在这些被曝光的行为中,一些保险公司被指和客户串通。因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大单子走账来“完成任务”,赚取佣金和手续费,并获取上级奖金。利益驱动甚至让个别保险公司主动为企业“想办法”逃税和洗钱,甚至为其设计洗钱方案。
为此,保监会曾在2005年8月份出台了《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团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
但团险退保只是洗钱的途径之一。“要从根本上防范还需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这也是我们正在着手推进的工作之一。”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
这正与央行的思路不谋而合。2006年4月,央行曾发布了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列明了22条可疑交易情况。不过后来该意见稿并未正式实施。取而代之的是2006年11月6日通过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这个涵盖了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的《管理办法》中,其中关于保险公司必须进行报告的可疑交易行为定义为17种。以上所谓“逃税”“公款转私款”等种种行为都将逃不过这17种监控。
“目前这17种需要上报的可疑交易行为是被保险公司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不过随着时间的变化和情况的改变,肯定还会再进行增减改变。”上述保监会人士称。
“很多企业的团险方案都由保险公司专门设计,我们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会直接告诉投保人,这个产品可以逃税或洗钱。”某寿险公司代理人自曝内幕。他所指的利益是,团险保费收入能暂时粉饰年度报表,代理人也能拿到大笔回佣。
十七项保险交易嫌疑洗钱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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