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在接受人民日报社《人民论坛》杂志采访时说,堵截上访不但花费巨大,还造成了矛盾的积累,堵塞民意通道。要搞好信访工作和促进信访畅通,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百姓排忧解难,对“截访”、“控访”立即叫停。
任玉岭先生所言不虚。山东省一名基层官员曾向新华社记者坦言:“上面传信来要我们去接人,立即派出两三个人过去,连吃带住加汽油费,一次就花了一两万元。”据知情者介绍,截一个上访者的费用有时足以解决上访者的实际问题。(2007年1月14日《新华每日电讯》)
任玉岭先生批评截访“花费巨大”,“造成了矛盾的积累,堵塞民意通道”,殊不知对于截访者而言,只要能够截访成功,使上访者下情不能上达,上级就不会知道下面的实际情况,下面矛盾积累再多,只要“捂”住了就不怕。这样,尽管截访的成本往往比为上访者解决实际问题的成本更高,但有的地方政府截访的积极性还是高于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他们宁愿花更多的钱用于截访,而舍不得花更少的钱“安抚”上访人。
由此看来,对上述两方面问题的批评,似不足以揭示截访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难以对截访者产生有力的警戒与制约。其实,截访行为本身已经涉嫌违法。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信访条例》,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明确了侵害信访人权益的机关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可以在信访人尚未上访之前,到信访人居住地面谈沟通,但这不能成为截访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这是指上访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甚至触犯了刑律,并非指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正常上访的信访人进行“劝阻”,也不能成为截访的依据。
《信访条例》并没有赋予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截访的权力,地方政府出动专门人员赶到上访地对信访人大肆围追堵截,限制了信访人的人身自由,是对信访人合法信访权利的粗暴侵害。而且,《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截访行为如果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对信访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人身、财产权利侵害和精神伤害,就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截访者理当受到相应的惩处。
所以,对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截访行为,不但要看到在加大行政成本、激化社会矛盾方面的危害,还应当明确其违规违法的性质。只有严格依法追究截访者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让截访者为其违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才可能逐渐叫停截访、控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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