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云“5·18”矿难矿主被判16年
新华社电 记者26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山西省左云县“5·18”矿难重大责任事故案由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矿主李付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和妨害作证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1962年出生的李付元系左云县人,文盲。2003年5月开始承包该矿。身为煤矿的实际控制者,在5月18日事故发生前,明知矿井探出水的情况,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任由副矿长张靖祥自行处理,以致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情节恶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得知井下被困的矿工有50多名,却让人隐瞒其井下矿工人数,按被困5人上报,构成妨害作证罪。其在承包新井煤矿后,明知该矿的准许开采范围为4号煤层,但擅自越层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在煤矿生产启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有关国家工作人员送现金,构成行贿罪。故对李付元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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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矿难渎职
犯罪案部分改判
新华社电 26日记者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涉嫌山西省大同市左云“5·18”矿难事故中的11名渎职罪嫌疑人有8人已重新审结,另3名正抓捕待审。
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10案12人,除检察机关后来撤回起诉的1案1人外,其余9案11人分别由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灵丘县人民法院、大同南郊区人民法院和大同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审查时认为,部分判决事实不清,处刑不当,除对阳高县法院所审1案3人发还重审外,要求其余三院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目前除矿区法院所审2案2人、南郊区法院所审1案1人待审外,其余8人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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