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远万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康桥水郡小区,因会所在约定的日期内未投入使用,被业主告上法院。记者今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李某两万余元。
2003年9月11日,信远公司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小区内设有会所,在房屋交付使用后6个月可投入使用,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双方同意按违约处理,需进行赔偿。
李某表示,在约定的日期内,会所并未投入使用。信远公司虽出示多种证据证明会所在约定日期已达到使用条件,但并未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经营会所的公司迟至2005年4月30日才正式成立。法院认为,会所应于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及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依法成立之日起方可达到使用条件,因此法院认为,信远公司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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