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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7日北方网自采新闻(组图)

  2007年天津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召开

  3月1日起 天津施行新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70问

  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通讯员吴梅):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条例发布会上获悉,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并将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从制订、颁布到实施,本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旨在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手段的科学性,通过科学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实现减少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土地管理工作关系国计民生,《条例》的实施,集中反映了市委市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好《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已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条例的宣传培训,抓紧制定条例的有关配套程序和操作规程,公开办事要件、工作流程和办事时限,确保3月1日条例的全面实施。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吴延龙介绍条例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突出国家近年来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有关规定精神,重点规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法制化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六条规定本市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强调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法定耕地保护责任制,有利于提高政府主要领导增强耕地保护的法律意识。

  二、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举措的实施,未来天津的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将很大。但是,天津土地面积狭小,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居倒数第二。北部山区和东部的盐碱地又占了一大部分。因此,《条例》第八条规定,本市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节约用地的一个有效措施。通过立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这在全国属于首次,目的是以此为导向,调动全社会的单位、公民自觉节约用地的积极性。

  三、确立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告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重要措施,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情况放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不仅是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和监督,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而且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建立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告制度,有利于督促政府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确保土地利用按规划进行,维护土地规划的严肃性,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

  四、规范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行为

  为了明晰土地权属,减少土地纠纷,保持土地权籍信息的完整,《条例》第二十条对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或者收购整理储备土地涉及需要改变两个以上所有人和使用人原有证载面积的,规定在“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界址认定法定化在全国是首创,有利于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五、确立了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簿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国家土地登记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全市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土地登记簿的法律地位。土地权属证书源于土地登记簿,记载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土地登记簿为准,是权利人物权内容的根据,在整个土地登记中具有基础性的证明作用。为保证土地登记簿的完整性、规范性、安全性,授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登记簿,而且永久保存,供社会公开查询。

  六、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验收制度

  为了严格监管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照审批内容或合同约定的用地用途、面积、界线、期限、用地条件等实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行为,加强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验收制度,经现场查勘并验收合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单位持该证明办理土地登记。经验收不合格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提高了证后监管的可操作性。

  七、明确了本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合一性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同时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本市建立房地权属登记簿,制作统一的房地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为我市目前已经实施的房地统一发证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对促进房地产登记工作便民、高效、安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解决了房地权属登记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体现了权责一致。

  八、设立了非耕地上取土经营许可证

  土是自然资源,除粘土等国家规定属于矿产资源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土资源没有纳入国家矿产目录。由于在非耕地取土缺少管理和处罚依据,给实际管理工作带来难度。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结合本市情况,《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非耕地上取土经营许可制度。申请取土许可的要件包括: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确定的适合取土的土地;有取土方案和防护措施;有治理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等。

  九、设立了宅基地转让双禁止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实行严格限制的规定,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有关“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明确规定,考虑我市地少人多的情况,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该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又与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政策紧密衔接。

  十、建立土地整理储备机制

  土地供应既要在短时期内解决空间上的合理需求,又要满足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长期需要,仅是依靠市场本身难以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的资源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需要建立和发挥土地整理储备机制的作用,建立土地整理储备机制是政府加强土地一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土地整理储备、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具体工作。法定土地整理储备机制有三个重要作用:一是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通过土地收购、收回、储备和有计划地投入市场,既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又维护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二是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将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毛地出让”,改变为“净地出让”,增加土地成本的透明度;三是平衡政府对土地的投入和增值收益,改变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大量投入资金,而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流失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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