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修改稿明确了由地方财政承担退休和生活困难的妇女每两年进行一次的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费用。
修改稿中,除要求各单位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外,还增设对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的规定,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国明表示,这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实质性进步。
另外,对于决定草案中有关“关于妇女孕期和哺乳期特殊保护”的内容,修改稿增强了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并对有关内容作了分项表述,如:“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对于备受关注的性骚扰问题,草案增设了“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的内容。尽管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中对性骚扰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缺乏可操作性,但沈国明在会议上表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对性骚扰做出明确定义,地方制定该法的实施办法时,很难作出准确诠释立法原意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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