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将于3月1日实施。《条例》指出,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月27日,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宣传贯彻该条例大会上表示,到2008年北京市人均精神卫生防治经费将达到1.7元。
据介绍,目前北京市精神卫生防治经费人均不足0.2元,全市12105名贫困精神疾病患者中,仅有3634人得到免费服药。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到2008年北京市人均精神卫生防治经费将达到1.7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还表示,贫困精神疾病患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若通过医疗保险后仍无法负担,可以享受医疗救助,若还有困难,一年可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明确了对精神疾病患者各项权益的保护。对于擅自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临床试验的;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的,医疗机构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将于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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