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的王瑾琳被指控自2001年起借着发包各项拆迁工程的名义,到处实施诈骗。法院查明,两年间其通过收取前期手续费等方法,共骗取钱款高达26万元。昨日消息,丰台法院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两项罪名判处王瑾琳有期徒刑12年。
法院查明,2001年3月8日,许先生经他人介绍结识王瑾琳,王自称能为许介绍拆除崇文区夕照寺街东平房的工程。王将事先伪造的拆迁手续拿给许先生,并称手续费不低于5万元。许先生遂将5万元钱交给王瑾琳。
公诉机关指控,王瑾琳在此后利用同样的手段,与李先生就相同的工程签订了“拆迁协议”,并收取了“前期手续费”3万元。
经查,此后的1年多内,王瑾琳打着“昌平小汤山拆迁工程”、“大栅栏琉璃厂拆迁工程”等工程的旗号,以签订“拆迁协议”的方式,先后3次骗取他人钱款共18万元。
法院经审理,以犯诈骗罪,判处王瑾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3万元。
宣判后,王瑾琳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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