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征收原则,即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房改房,其价格与房屋建造成本或市场价格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则要征收个税。
通知规定: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此外,通知还规定,对于第二条规定职工应缴纳的个税,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在该通知下发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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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改房
房改房即为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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