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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船睡过头误考游船未提醒担责

  案例:2005年1月,吴女士到美容院做了隆鼻手术,手术费用2500元。由于术后面部浮肿,并出现头痛、眼痛。美容院取出模具,退还1500元手术费后不再负责。吴女士遂向消委投诉,消委调查发现,该美容院没有手术整形资格。

最后,美容院退还了全额手术费,并补偿了误工、医疗等费用共计5000元。

  评析(渝信律师事务所殷律师):美容院不具备主体资格而进行手术服务,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对消费者,美容院手术没有达到美容效果,没有提供相应质量的服务,构成违约。

  其次,吴女士在接受手术后出现面部浮肿、头疼、眼疼和其他炎症,美容院对吴女士的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吴女士可就侵权行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

  事前承诺没兑现交了定金也要退

  案例:张先生夫妇看到IT市场一则“购电脑,送1000元大礼包”的广告后,与该商家讲好价、付了定金准备买电脑。提货时,销售方说“电脑已打折,不能送礼包”。为此,张先生要求退定金,争执过程中突然一盆潲水向张先生夫妇泼来。高新区消委调解后,经营者向张先生夫妇赔礼道歉、退还定金,并赔偿960元。

  评析(新隆基律师事务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虽然张先生已交定金,但双方实际并未就此交易达成合意,不构成定金合同关系,经营者应无条件地退还定金。

  销售者泼潲水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理应赔礼道歉,赔偿相关损失。

  乘船睡过头误考游船未提醒担责

  案情:去年4月21日晚7点半,奉节县4人乘忠县的“海内观光”3号旅游船从奉节到万州参加第二天的职称考试。到达万州港时是凌晨4点,他们睡着了。负责换票的乘务员疏忽大意,忘记到他们舱室换票。4人醒来发现:船将到达忠县港,无法按时参加考试。忠县消委调解后,旅游船公司向乘客当面道歉,并赔偿1332元。

  评析(津台律师事务所董律师):从乘客购票之时起,乘客和旅游船公司便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故作为承运人的游船公司应为其员工的过错担责。

  电梯故障伤人商场负责埋单

  案情:2005年11月18日上午,易某、杨某等人到重庆市某公司万州店购物,在乘坐商场内的电梯时,因电梯超负荷出现故障,致7名名消费者受伤。该店当即将伤者送至医院进行了救治,其中3名消费者经治疗后出院,而受伤较重的4人一直留院观察治疗。从11月26日起至12月7日,商场不再付费治疗。经万州区消委调解,商场除赔礼道歉外,还赔偿4人共计2.8万元。

  评析(志同律师事务所):《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进入商场消费,商场就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故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生产商农药装错瓶销售商一次性赔偿

  案情:2006年5月,璧山县很多农民施用一种农药后水稻受害。经调查取证,发现该农药公司错将高浓度水胺硫磷原药当成乳油灌装入零售瓶中,致使农民施用后水稻受损面积达2291亩。最后,经销商按照每亩100元—150元的标准实行一次性赔偿。

  评析(志同律师事务所):《消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据此,农业生产者同样受《消法》保护。

  庆乔迁被灯砸伤生产销售商担责

  案情:2005年8月17日,消费者秦某因装修新居,在忠县某灯饰商场购买了家用吊灯及灯泡等灯饰装潢材料,由商场派人安装。9月12日,安装的吊灯坠落,砸中前来庆贺的亲友李某。经当地消委调解,由生产商赔偿医药费2000元,经销商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5500元。

  评析(静升律师事务所朱律师):本案是一起有关产品质量的侵权法律纠纷。可以肯定的是侵权法律纠纷的存在以及经营者的过错,在无法明确责任人的前提下,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同时,该案中销售者不仅销售灯饰,而且负责灯饰安装。这就在秦某和商场之间成立了两个合同:灯饰买卖合同和灯饰安装合同。根据合同,销售者负有产品质量保证和安装质量保证这两种责任。

  燃气灶漏气烧伤消费者

  案情:2005年8月13日晚,江女士在一火锅店用餐时,灶门喷出的火焰将其面部、手臂和大腿烧伤,烧伤面积达14%%。江北区消委调查发现:江女士用餐当晚全城停气,该火锅店用的是液化气。由于气管和燃气灶的连接处松动,导致漏气并燃烧。由此,火锅店赔偿了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6700元。

  评析(智圆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江女士到火锅店就餐,与火锅店形成消费法律关系。火锅店未对顾客尽到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担责。

  事故责任难鉴定供电公司需赔偿

  案情:2005年6月15日上午7时左右,武隆县糖酒大厦廖海波等7位居民因电线折断触地,导致家用电器被烧毁,损失近6000元。经消委邀请的专家分析,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最后消委在多次协调下,供电公司向7户居民赔偿5935元。

  评析(静升律师事务所朱律师):电力运营是高危险的行业,电力运行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责任。法律在举证责任的设定上,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如果供电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故系有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就被法律推定为有过错,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

  物管服务不合格业委会可以解聘

  案情:2005年8月30日,江津某小区业委会代表82户业主向江津消委投诉:小区业主不满物管公司服务,部分业主不愿继续缴物管费,物管公司以负债擅自撤离小区后,继续占用物业管理用房,且拒不移交小区物业的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经消委协调,物管公司将物管资料等全部移交给了业委会。

  评析(江州律师事务所杨律师):本案是典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中,由于物管公司不能够按照有关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业委会可将其解聘。物管公司撤离后,也应履行房屋、资料、设备等的交接手续。

  衣服正常洗涤缩水商家商场同意退货

  案情:2005年11月份,李先生在解放碑××百货的“LoYou”专卖柜花698元买了一件棉质长袖T恤。仅水洗一次,便发现衣服变形、缩水,但衣服吊牌上标注的洗涤方法却是可以水洗。经渝中区消委调解,××百货和专卖柜同意了李先生的退货要求。

  评析(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商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除了专卖柜台,商场也有赔偿义务。另外,消费者因不明洗涤方法而造成衣服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报记者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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