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在中国评剧大剧院看演出时被保安打伤后,将打人保安、剧院和共同经营剧场的文化传播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丰台法院判决保安赔偿丁先生近2万元损失,剧院和文化传播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8月17日晚11点左右,丁先生在中国评剧大剧院红馆剧场观看演出时与工作人员起了争执。
2005年6月13日,丰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丁先生康复后将王某、剧院及文化传播公司一同诉至法院,索赔18万元。
法院认为,保安在红馆剧场履行职务期间故意伤害丁先生的身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剧院及文化传播公司作为王某的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据丁先生提供的合理费用证明,判决王某赔偿丁先生医疗费等共计19464.88元,剧院和文化传播公司共同对王某的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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