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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商业贿赂锁定“进场费”

  严打商业贿赂锁定“进场费”

  “进场费”已变成行业“潜规则”,供应商和经销商的矛盾日益凸显

  有关人士认为,温州市中院对“进场费”行政纠纷案的判决,将有利于打击商业贿赂“潜规则”

  “进场费”是否都属商业贿赂,专家认为应慎重处理

  本报记者 李亮

  进场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这个争议已久的问题近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

  温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瑞安市法院一审对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判决。有关人士认为,该案的判决对打击商业贿赂“潜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国家重点打击商业贿赂,检察机关在去年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中,依法严肃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共立案侦查9582件,涉案金额15亿多元。成功遏制了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

  作为商业交易中的潜规则———“进场费”、“专场费”,严重影响着市场活动中的平等交易,然而,这些并没有提升到商业贿赂的重点打击领域。温州市中院的这一终审判决对打击幕后的商业潜规则提供了法律模板,也对界定进场费等问题上起到了深远意义。

  ·案件回放·

  2005年10月11日,浙江省瑞安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珍味楼酒店在购销商品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

  随即,工商局调查发现,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瑞安市五洲副食品有限公司为了推销百威啤酒,先后以“进场费”和“专场费”名义给珍味楼酒店现金5.8万元。

  2006年4月,通过调查取证,工商局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副食品公司的贿赂,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5.8万元,并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珍味楼酒店不服,于5个月后向瑞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工商局撤销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庭审时,“进场费”和“专场费”究竟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成为了案件争议的焦点。

  2006年11月,瑞安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珍味楼酒店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啤酒经销商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商业贿赂构成要件。

  进场费之争

  供应商如果想让自己的货品上柜,就要缴取一定的费用,进而转化为卖场的“灰色收入”。

  进场费之争

  由来已久。

  何为“进场费”?它是随着外资零售业巨头而进入中国市场,并且很快在中国蔓延生根,逐渐演变成供应商和卖场商品交易的“潜规则”。

  酒店、超市、商场等大型卖场中,供应商如果想让自己的货品上柜或上架,就要缴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和通道费用,由于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矩这笔钱,于是商家完全可以凭借操作手段使其转化为自己的利润,成为卖场谋取“灰色收入”的通道。

  所以,自从“进场费”在中国出现,供应商和卖场的矛盾日益凸现。

  北京一位超市负责人说:“经营超市就要和各种供应商打交道,在产品宣传、仓储方面,超市都要投入一部分费用,向供货商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为了企业本身的生存。”

  而一家供应商的说法是:“前些年,卖场收取的进场费还只是很小一部分支出,没想到现在大型卖场变本加厉地收取进场费,这在它们行内似乎也形成了一种纸面之外的行规。”

  这是来自供销两方的声音,两种声音的对抗在近年来愈演愈烈。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出台了《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就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的原则,也就是说企业收取进场费要交税。

  有供应商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既然进场费要缴税,那是不是意味着它不再是潜规则,而是被明确承认?”

  由此,该《通知》的出台在业界被广为质疑,进场费的身份并没有被明确,而工商部门也一再声称卖场收取进场费涉嫌商业贿赂,应纳入专项整治范围。一边要求收税,一边却要求坚决打击,进场费之争仍在继续。

  2006年10月18日,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公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并于当年11月15日施行。《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供货合同,禁止收取合同以外的促销服务费用。

  近年来,随着各部门打击力度的加大,进场费的收取更加趋向于隐蔽。许多超市商场不再明目张胆地索取进场费,而是转化成广告促销费、上架费、节日费、店庆费等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供应商们叫苦不迭。

  由于这笔供销合同之外的费用,供应商和卖场经常闹得不可调和,由此引发了大量的诉讼。据统计,这些诉讼中有9成都是供应商要求卖场返还进场费。

  但也有专家认为,商家收取进场费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零售商打破了从前的供应商垄断行为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真正的实惠。

  但是否“真正的实惠”还有待商榷。一位长期向北京各大超市供货的供应商透露,许多超市不但将货品的价格压得很低,还经常借着各种名目向供应商收取各种费用,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供应商提供货品时以次充好、降低质量。“可以说,最后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打击商业贿赂不应扩大化

  吴景明认为:进场费的情况很复杂,并不能单一地将其归入商业贿赂,应视情况而定。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温州中院对酒水“进场费”案的终审判决具有典型的司法意义。此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停留在:进场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主审法官章禾舟介绍说,根据珍味楼酒楼收取进场费是在正规账外暗中进行,对正常交易施加了不正当的影响,已经符合商业贿赂的基本特征。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家吴景明指出,一些生产商为了向零售企业推销商品,额外支付进场费、专场费用以贿赂零售商,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他经销商正当竞争的权利,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对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破坏严重。

  有专家认为收取进场费是现今比较普遍的商业贿赂现象,温州中院的判决无疑对今后进场费的界定起到了标本意义。

  同样是由于收取了经销商给予的场地使用费、促销费、赞助费等费用,苏宁电器公司被杭州市工商局认定为收受商业贿赂。于是苏宁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也是在经过两审后,法院最终支持工商处罚。

  但是否所有的收取进场费行为都属商业贿赂,也就是说,今后能否以商业贿赂界定所有的进场费?

  吴景明认为判断商业贿赂的标准主要有两点:一、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机会;二、收取的金额是否如实入账。

  “只要符合这两点的就应该属于商业贿赂。”吴景明说,“而进场费的情况很复杂,并不能单一地将其归入商业贿赂,应视情况而定。”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章禾舟也一再强调说,“进场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情况会产生很多不同:“经过我们的调查取证,认定了珍味楼案件中的收取进场费行为为商业贿赂。如果换作别的案件,进场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就会因情况的不同而产生不一样的答案。”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贿赂的判断标准也是错综复杂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认为,商业贿赂的立法存在缺陷,从而导致了诸多争议的产生。

  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审计、法院等多部门对商业贿赂都有执法权,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最终容易造成管理的混乱以及责任的推卸。

  目前,针对市场上进场费的逐渐加码,对市场环境产生了一定的破坏,工商部门已经加大了打击力度,以“商业贿赂”为依据查处了一批案件。大多数企业接受了行政处罚,少数不服者起诉到法院,胜负各有。

  “温州中院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对打击进场费这种不当的行业潜规则起到了显著作用。”任建明说,“但进场费是否都属于商业贿赂,一定要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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