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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济南3月6日电(记者赵仁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曹县县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王玲(女)受贿案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王玲的上诉,维持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王玲1962年出生于山东省曹县邵庄镇,大学文化。
法院审理认为,王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玲能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王玲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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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