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政协报
政府作为
2006年伊始,中国前所未有地向商业贿赂全面宣战。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强调要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一个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在内的高规格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随之成立,22个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相继出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全国迅速展开。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工作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49个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系统和260多万个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开展了自查自纠,收缴不当所得4.17亿元。不少地区和部门针对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中发现的,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据统计,全国共制定有关规章制度7.4万多项,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稳步推进。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红包、回扣等存在罪与非罪定性难的问题,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工商系统2006年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8233件,案值14.6亿元;全国检察机关2006年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涉案总金额15亿余元;据统计,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17084件,涉案总金额45.06亿元。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透露,2007年的“审计风暴”“风向”将指向商业贿赂以及农村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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