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郭华萍林可
以“两税并轨”为主旨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即将在本次全国“两会”上进行审议。分析人士普遍认为,该法案审议获得通过几无悬念。这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两税并轨”渐行渐近。
两税合一,简单地说就是在税率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结合现行的税率,两税合一直接的表现就是提高了外资企业的税率,相应地减轻了内资企业的税负。
泉州是著名的侨乡,在上世纪80年代,海外的资金源源不断地输入这片投资的热土。爱拼敢赢的泉州人,利用海外的资金、技术和信息,开始了艰辛的创业和最初的资本积累。与海外密切的联系,给泉州民营经济打上了深刻的“外资烙印”。
这次的两税合一,是否会给泉州企业带来重大的变化?对于目前大家都在关注的股市走向,哪些板块将有影响?本期“两会经济厅”,早报记者将与泉企老总一起解读“两税合一”这一新政策。
合并不等于完全取消优惠
“特惠制”将取代“普惠制”
“两法合一”、“两税合并”难道意味着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都取消了吗?有关人士纷纷表示,这样的看法是没有根据的。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做《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说明时明确指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将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制。
泉州国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新的政策对于能够享有优惠的企业会有新的规定,在一些扣除款项上也会有不同规定。具体规定的不同,都会影响到具体的税负。”
“普惠”转向“特惠”
有关人士指出,两税合一后并不是取消对外资企业所有的税收政策优惠,而是将普遍优惠逐步转为重点优惠政策。根据提升我国吸引外资和对外贸易水平的要求,应该将我国对制造业等行业普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转为对国内需要的短缺技术和资源实行重点优惠政策。可以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税率,加大优惠的力度,目的是增强我国吸引高新技术投资以及短缺资源开发、运用方面投资的国际税收竞争力。这样,既符合“广税基”的改革原则,又有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
据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介绍,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就在于以政策的差别来“人为”地改善受惠者的条件,增强它的竞争能力,从而起到鼓励、扶持、引导的作用。此番“两税合并”改革对优惠政策的调整,其基本出发点就是以较规范的“特惠制”取代不规范的“普惠制”,即税收优惠政策不再泛泛地和主要按身份、按地区区别给予各类企业,而是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倾斜支持的产业、企业或企业投资活动上,一视同仁地施行,既包括外资企业,也包括内资企业,并且优惠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其透明度和规范性将明显提高。
“目前泉州的外资企业在享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后,如果是先进技术的企业,还是能够继续享有税收上的优惠。”泉州国税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新的税收政策估计还是会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但具体的影响还是要等政策的出台。
新税制仍能吸引外资
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说,对于“两税合并”,有几点可以明确:
一是今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如统一为25%的话,这个税率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因而对外资仍有吸引力。
二是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外资仍享受中国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这样就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外资的利益而减少了对其的影响。
三是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投资领域(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将能享受到颇具力度的政策优惠,虽然这种优惠在形式上对内、外资是一视同仁的,但实际上许多外资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准和对工艺诀窍的掌握,可能在相当长时期内在获取政策优惠上面会更具有竞争优势。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姜恩柱日前也表示,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总体上不会对外资企业产生大的影响,也不会影响他们到中国来投资的积极性。
“两税合一”动议始于12年前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1991年将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两个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将适用于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样,形成了以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为特征的“双轨制”所得税制模式。
按照我国现行两种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税率,目前业内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负是15%,实际税负是11%;内资企业的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为23%左右。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外资企业的两倍。
早在1994年,财政系统就有动议要求两税合一。只是在亚洲金融危机后,亚洲成为急需外资回归的地区,因此,这一动议一搁就是12年。直到去年,财政部税率改革的声音渐强。
据福建师大公共关系学院谢宏添教授介绍,改革开放初期,这种税收优惠有利于吸引外资。但今天的经济环境已是大相径庭,税收的差异很有可能造成企业间竞争的不公。在中国加入WTO后,更凸显出目前的税制有违其最基本的中性原则。
如果在今年的“两会”上该法案获得通过,实现“两税合一”,根据目前的动议来看,外资实际税率要从15%变成25%,内资要从33%下降到25%。
这样的变革,到底会带来什么?
泉企多为“老”外企
新政更多体现为企业减负
丁先生是晋江某鞋企的负责人,他的公司是1992年成立的,当时是以香港公司投资建立的。他说,在上世纪80年代,他依靠海外亲戚提供的资金和信息,赚到了第一桶金。后来在考虑设立公司的时候,就和海外的亲戚先在香港设立了公司,然后再在晋江办厂。
“这当然也考虑到减轻税负的问题了,主要是外资企业能够享受到不少优惠政策。”丁先生说。
其实,像丁先生这样的企业,在泉州的制造业中有不少。这类企业的所得税是怎样征收的呢?记者从泉州国税局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33%,其中3%是地方所得税,国税征收的部分是30%。因为泉州地处沿海地区,享有80%的优惠,也就是说对生产型的外资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是根据24%来征收。而外资企业从获利的第一年起,享有两年免税、三年减半的税收优惠。
“如果是根据减半原则征收的话,差不多是12%,一些企业按30%的一半征收,则是15%。”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如果不考虑产业和地区的优惠政策,一旦两税合一,也就意味着外资企业的税率将从15%提高到25%。
“老”外企所受影响不大
“两税合一,对企业肯定是有影响的,但对泉州经营时间长的企业影响都不会很大。”格林轻工董事长赵建河说,泉州有“外资背景”的制造性企业,多数已创立十多年了,有些甚至已经过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这次进行两税合一,对“老”企业影响很有限。
“主要受影响的是这些年新进入的外资企业,他们如果还没有进入获利期,新的政策取消了优惠税率,企业的税负就相应增加了。”
“而最直接的影响,当然是一些外资企业的净利润减少了,这就会影响这些企业的后续发展。因为企业的所得,一般就是用来进行生产再投资。政策调整,比如以前一年赚1000万,现在就要少100万进行再投资。至于对企业的销售、产品定价方面,影响都不会大。”
内资企业确实减负了
匹克公司的董事长许景南告诉记者,虽然匹克也是香港公司投资的,但在泉州经营多年,早就已经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次的调整,其实是为内资企业减轻了税负,像我们这样的公司,也是受益者。税负减轻了,企业赚到的钱才能用来发展经营,改革其实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许景南认为,目前泉州的生产企业,大多已经完成了原始的资本积累,税收政策的改变,主要还是在于要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以前是鼓励作用,现在是引导作用。“税收是一种杠杆,以前让外资企业享有优惠,对于泉州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在企业完成了资本积累后,现在政策的调整,对企业还是有利的,尤其是让内资企业有更多的资本来扩大规模,有效发展。”
对上市公司是重要利好
这项利好的威力究竟有多大,主要会惠及哪些行业和公司呢?
即将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会对上市公司带来重要利好,将提升A股盈利公司业绩6.6个百分点。部分大行业名义税率由33%降为25%时将提升净利润约12%,目前银行、饮料、煤炭、零售、化工等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较高,所得税改革对这些行业的盈利提升幅度最大。
所得税改革后业绩有望提升的公司主要有两类:(1)名义税率为33%的上市公司税改后净利润将提升约11.9%;(2)目前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研发费、广告费等支出较多的企业和行业将受益,如银行股等。
国泰君安泉州营业部分析师郭天佑分析认为,两税合并受益的子行业有:通信服务业、食品制造、银行等行业净利润增长幅度较大,可能超过10%,黑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化学纤维、煤炭、造纸、饮料、橡胶等行业受益也较显著。
因此,2008年后内资企业将会享受到比现在低8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新进入我国的外资企业也将享受同等待遇,而“老外资”则将开始考虑适应新环境。
“外资大撤逃”不会出现
几年前,反对两税合并的声音主要担心外资会大规模撤逃。但随着我国开放力度的加大和加入WTO后与世界的接轨,这种担忧似乎成了多余。
投资回报抵消税务冲击
2005年1月13日,有54家在华跨国公司向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的要求”。54家跨国公司的上书使反对声音达到了一个顶峰。由于牵涉到各种利益的调整,两税合并的进程被迫放缓。但大势是不可逆转的。
“税收的优惠政策在经济发展初期对外资来说有较强吸引力,但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加大,这逐渐变为次要因素。”主要研究中西方税法的福州大学彭红苗老师认为,外资对是否进行投资的评估主要考虑的是政局,其次是市场容量与潜力。
不少学者也认为,中国逐步透明的政策环境和可预期的投资回报,足以抵消取消税收优惠所带来的冲击。
草案通过应是大势所趋
目前我国已步入加入WTO后的过渡期,两套税法并行给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更严重的问题。若不及时实施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内资企业与既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具有优势又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进行竞争,必然会给民族企业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并轨改革,既是大势所趋,更是迫在眉睫。
按照立法程序,一部新税法要经过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内的三次审读后才会正式确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早先制定了2006年立法计划,其中企业所得税法被列入第一类计划项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计划,企业所得税法在去年8月份进行第一次审议,10月份进行二审,接着完成三审,从而提交到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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