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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为帮助广大妇女朋友维权,昨日下午,本报特邀请市高院立案庭副庭长张平、刑一庭审判长李桂红和民一庭法官徐宾三位资深女法官作客本报,通过热线电话和本报网站聊天室,为读者答疑解惑,引来数十位读者积极参与。话题的焦点集中在妇女的生育权、就业权、探视权及性骚扰、婚内赔偿等五个方面。
关键词:性骚扰
酒醒后身边睡着男同事
李女士:不久前,公司组织聚餐。
我的一个女同事多喝了几杯,醉得不省人事。第二天一早,她发现自己裸睡在酒店,一个男同事躺在身边。几经追问,那个男同事承认两人曾发生关系。羞愤之际,她立即报警。但是,当警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却发现她的体里并没有男同事的分泌物,而她自己一点也记不起当时的情景。现在,她整天以泪洗面,后悔不已。请问,她可以告那个男同事强奸吗?她可以要求查看当时的鉴定结论吗?
法官:法律要讲证据。根据你所讲的情况,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那个男同事强奸了你的朋友。仅凭男当事人的供述,还无法将其定性为强奸。你的朋友有权到委托鉴定的单位,要求查看鉴定结论。
夏天公交车上遭遇骚扰
陈女士:夏天乘坐公交车时,经常有些令人讨厌的男子有意无意地触碰女士的身体。请问:这属于性骚扰吗?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遭受性骚扰该如何维权?
法官:目前,我国法律对何为性骚扰,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去年,上海曾出台过地方性法规,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界定为性骚扰:语言骚扰、文字骚扰、图像骚扰、肢体行为骚扰、电子信息骚扰。遭遇性骚扰,应该立即给予对方警告,或者交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关键词:婚内赔偿
欲向花心丈夫索损失费
张女士:我与丈夫结婚7年,有一个女儿,感情还可以。最近,我发现丈夫和其他女人来往,而且发生了亲密关系。虽然我考虑到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打算离婚,但丈夫的行为给我造成了精神伤害。请问:我可以向丈夫索赔精神损失费吗?
法官: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包二奶、养情人或嫖娼,虽然存在过错,侵犯了妻子的相关权利,但如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不是很具体。如果索要精神损失赔偿,则更多的是出现在提出离婚时。如果既想维系,又想对丈夫进行惩罚,从法律上来说,比较困难。但似乎又不能坐视不管,否则发现问题却解决不了,无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目前有人提出“婚内赔偿”,以妥善地解决此类问题。
但是关于婚内赔偿,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属空白点。因为法律虽然规定了婚后夫妻之间除了共同财产外,双方还可以进行约定,划分个人财产,但是具体如何约定,如何划分,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判决婚内赔偿,会不会变成钱从左口袋到右口袋的儿戏,也很难说。
要狠心丈夫赔偿医药费
袁女士:我的闺中密友自结婚之后,身上不时有淤伤出现,后来我才知道是她老公打的。我觉得这应该是家庭暴力。请问:什么是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妇女遭遇家庭暴力应该如何维权?我朋友怎么才能脱离苦海?
法官: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如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离婚时,作为受害的一方,可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家庭暴力情节恶劣的,造成家庭成员轻重伤的,构成犯罪,受害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关键词:生育权
妻子生育竟被单位辞退
向先生:妻子此前在九龙坡区一家公司上班,是总经理秘书。去年10月,妻子产下一子。正当全家人沉浸在幸福之中时,她的公司却打电话来说,她被辞退了。我的工资本来就不高,现在妻子又遭辞退,我们的孩子嗷嗷待哺……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法官: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首先,你可以向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反映这个情况;如果问题还得不到解决,你妻子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继而向法院起诉。
单位要求“排队”生孩子
邓女士:我们单位女同事比较多,而且年龄都在30岁上下。听说今年是金猪年,大家都想生个“金猪宝宝”。可是单位领导却说,为了不影响工作,必须“排队”生孩子。请问,这个规定合理吗?
法官: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婚育龄妇女享有生育自由的权利。你们单位不能以规章制度或其他方式来限制这种权利。
关键词:探望权
单亲孩子拒绝母亲探视
许女士: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他,作为母亲,我享有探望权——每月最后一个周末可以把孩子接回去住。可是,孩子与父亲生活了两年后,6岁多的孩子对我产生了厌恶情绪,拒绝我来探望,我想申请强制执行,不知道可不可以。
法官:按照《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法院判决了,对方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只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如果是小孩子拒绝父或母去探望,则不能强制小孩接受探望,而只能是针对不协助的一方来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缓和与孩子之间的关系,通过第三人多与孩子沟通交流,才能有效地享受自己的探望权。
关键词:就业权
粗腰女士应聘工作遭拒
黄女士:前不久,在一场招聘会上,下岗后的我去应聘清洁工。招聘人员得知我的腰围后,就说清洁工作非常辛苦,我可能受不了。原来,是招聘人员嫌弃我腰太粗,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变相地拒绝了我。
法官:依照《劳动法》第3条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除了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也不得以容貌太丑、身体太胖、个头太矮等理由拒绝招聘妇女。
同时,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因为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
相关案例
变性成女人婚姻咋办
四川新闻网载:四川男子刘丽(化名)结婚后变性成女人,不知道如何妥善解决与妻子的婚姻。成都民政部门答复:变性人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
时年30岁的刘丽介绍,她从小就喜欢在女孩堆里玩,并且一直不喜欢自己的男性角色。25岁那年,在家人的张罗下,刘不情愿地和当地一女孩结了婚。结婚后,刘越来越想变成女儿身,并在前年作了一个重大决定:变性。变性后,她在原籍公安局户政管理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合法身份证明。
后来,刘丽去成都打工,并认识了令她一见倾心的男士张军(化名),两人很快相恋。当刘丽告诉对方自己是变性人后,张军非但没有异样,反而坚定地向她求婚。此时刘丽才想起,自己还有一段未了的婚姻。
不久,刘丽回到老家,与妻子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咨询。由于从未有过此类情况,现行法规又找不到相关规定,当地婚姻机关犯难了:办理协议离婚吧,按我国现行法规,离婚是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而刘丽与妻子为同性,不符合此前提;不离吧,又不合情理。最后,她和妻子参照协议离婚解除婚姻。
与男同事相恋遭到辞退
《工人日报》载:24岁的杨华(化名)在天津一家网络公司工作。工作中,她和一位同事产生了感情,并明确了恋爱关系。可就在她沉浸在幸福之中时,公司人事主管突然找到她,要她写报告自动辞职。
人事主管说,公司有规定,有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双方不能同时在一个公司工作,而杨华在劳动合同中承诺“遵守公司规定”,所以,公司有权解除与杨华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何禁止公司员工恋爱并结婚?在天津,记者采访了几家大公司的人事部门,基本的回答是“源于国际惯例”、“源于海外母公司”。他们认为,禁止婚恋没有什么不妥。一家贸易公司的人事主管说,公司员工之间谈恋爱,可能会影响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最终会影响工作效率。所以,公司要求二人中必须有一人离开公司。
对此,一位资深律师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对的,这样的合同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根据无效条款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杨华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再者,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也没有任何法律对恋爱有禁止性规定。所以,用人单位把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婚姻自由权、恋爱权对立起来,是不折不扣的侵权行为。
记者 王蓓露 易守华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