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开始,上海的税务部门开始加强对住宅租赁税的征管,成立了房产租赁协税员配合中介、社区管理机构等共同征税。
据笔者的经验,所谓房产租赁税,在中介内部又被称为“综合税”,或者戏称为“物业税”。
举例来说,在上海内环线内长寿路附近拥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产,月租金假设为4000元,年收入为48000元,那么将缴税总额在3000元左右,相当于6.25%。笔者认为,该税种对房产的投资性需求会有所削弱,因此也是配合房产宏观调控的一个有力手段。然而现实是,虽然这个税种的税率并不高,但基本没多少业主会主动缴纳,即使社区找上门来也多半置之不理。
因此,此次上海加强对住宅租赁税的征管颇有意义。可也应该看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依据这条法律,目前的房产租赁税税率还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在宏观调控背景下,给予房产出租方以税收优惠只能助长投资之风。低收入者不禁要问,存款利息都要收所得税,为何房产租赁反而可以优惠?上海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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