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用电信设施屡遭破坏的情况,代表提出——
修改量刑标准震慑犯罪
本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 岳冠文 唐薇频)怎么样才能有效震慑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在本次两会期间,在湘全国人大代表文会国提出了修改《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建议。
据文会国介绍,一年比一年多的通信电缆被盗损失严重威胁到基础电信网络的安全运行,2006年发案6139起,经济损失4950万元。文会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过高,使盗窃通信电缆难以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因此现在具体处理案件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有些盗窃通信电缆的案犯够不上《解释》中的定罪标准,不能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而只能以盗窃罪论处,刑罚相对减轻。如娄底市2005年至2006年共抓获盗窃通信线路犯罪团伙19个,犯罪嫌疑人71名,没有一个犯罪团伙以破坏公用通信设施罪定罪,大都是以盗窃罪定罪。二是大部分盗窃通信线路的案犯,在砍断通信电缆后实际已经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也造成了通信中断和经济损失,但由于计算经济损失时仅以砍断的电缆来核定损失,犯罪分子连盗窃罪都够不上,只能予以治安拘留。文会国认为,修改《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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