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有质量问题商品应合法维权
通讯员 西法 本报记者 陈洋根
对花高价买的眼镜架质量不满意,罗小姐在与宝岛眼镜杭州分公司(即杭州世纪星眼镜有限公司)交涉无果后,将个人愤怒情绪在网上论坛发表,结果被指侵犯名誉权被宝岛眼镜杭州公司告上法院(详见本报2月15日报道)。
昨日下午,原定的开庭计划临时改为当庭调解。罗小姐同意删除相关论坛上题为《宝岛眼镜,你这下老实了吧!》等贬损杭州世纪星眼镜公司商业信誉的所有帖子的文字内容;在最先发帖的网站论坛上发布道歉声明,为该眼镜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三项条件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和解。专门从厦门赶至法庭参加调解的宝岛集团中国总部有关负责人也对罗小姐提出的若干疑问予以解答,并承诺将于书面的方式进行回复,以给消费者有个交代。
主持该案调解的西湖区法院杨法官说,商家出售商品时不能以次充好,更不能售假,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怀疑自己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投诉和反映”,不能损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也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09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