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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热点检索之物权法草案(组图)

  聚焦物权法草案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五审和六审,并根据审议意见,不断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从2003年12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物权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篇被首次提请审议,到今天,历时三年多,历经七审,物权法草案成为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2007年03月0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制定总原则和草案的形成;征地补偿安置须确保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物权法草案从五方面强化对国有财产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物权都应给予平等保护;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抵押条件不成熟;物权法草案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在政府而非人大 ……[详细] 相关链接 人大审议物权法及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

  电梯和绿地等公用场所归业主共有
  2007年3月4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多次提及物权法草案问题。?各方面对物权法草案原则规定认识趋于一致?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看法不全面?释疑物权法草案为何审议7次</TD>

  物权法六焦点

  焦点1:70年后住宅用地续期免费 焦点2:车库权属按约定处理

  住宅使用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第六稿规定到期后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才能续期,而如何交费、交多少费却无法细化。
第七稿则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万众瞩目的住宅用地70年限问题终于得到妥善解决。[详细]第六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而第七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详细]焦点3:赋予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 焦点4:业委会可当诉讼主体

  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详细]业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第七稿里并没有得到解决。不过,江平表示,业主委员会虽然不是独立法人,但业委会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可以做原告和被告,这在第七稿中规定下来了。但江平提到一个问题――业委会如果败诉,按道理应该由全体业主一起承担责任,但实际上很多业主可能不愿意承担责任,因此如何执行,仍然是法院的一个难题。[详细]焦点5:细化拆迁补偿的数额焦点6: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第七稿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条,相对于原来草案中笼统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更好地维护了被征地居民的利益。[详细]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专家强调,法律保护的只能是合法财产,法律保护非法财产的命题是根本不成立的,在语言逻辑上是矛盾的。依照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详细]

  物权法七次审议回顾

  物权法第一次审议 背景: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完成宪法修改工作,“保护私有财产”首次入宪。作为体现修宪精神的重要举措,物权法草案是中国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立法。物权: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既包括汽车这样的动产,也包括房屋这样的不动产。物权,以所有权为核心。词解:“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意义: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财产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的秩序相当重要。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 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公开表示出来的意思。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 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不论物权法如何完善,如果没有一个好的不动产登记法,那物权法都不会有好的效果,不会得到切实的实施。往期回顾两会热点之房价两会热点之教育收费两会热点检索之讨薪风暴两会热点检索

  2003年12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 物权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篇被首次提请审议。

  这是中共十六大确定了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 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后,中国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同样适用。

  初次提请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主要规定了物权的概念、基本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和物权的保护等。[详细]物权法第二次审议

  2004年10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物权法草案进 行审议。 [详 细]要点: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 度

  草案规定,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等。草案对所有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作出了完善。[详细]焦点:土地承包权可转包转让

  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转包出租、小区业主会议有权更换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小区业主会议及其业主享有居住区的维护管理权利等问题。此外,草案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详细]耕地等六类财产不得抵押

  草案规定,6类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详细]

  修改:二次审议的草案主要作了四方面修改: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财产权方面的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删除原草案特许物权部分,这部分将由另外的单行法规定。[详细]意义:将鼓励人们创造财富

  物权法的出台,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详细]物权法第三次审议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详细]要点: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平等 保护

  草案着重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详细]焦点1: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详细]焦点2:宅基地转让有限制不动 产登记要统一

  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详细]焦点3:进一步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草案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详细]

  后续: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公布,并向全民征求意见,引发公众强烈反馈,仅仅一个月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群众意见10032条。[详细]物权法第四次审议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迎来第四次审议。[详细]要点:遵循三原则防止国有财 产流失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表示:物权法草案的修改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防止国有财产流失。[详细]焦点1: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草案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使用权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详细]焦点2:界定小区道路归属

  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详细]焦点3: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

  草案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详细]焦点4: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给 予补偿

  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 其生活。 [详细]焦点5: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可诉讼

  草案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经占建筑物面积过半数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详细]后续:人大法律委员会就五问题作说明

  10月22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物权法草案的五个问题作出说明:物权主体;物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必须办理公证;典权。[详细]物权法第五次审议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继续提请审议。[详细]要点: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草案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强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详细]焦点1:强调公私财产平等私房70年交钱续用

  草案规定,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 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详细]焦点2:小区绿地、道路属全体 业主所有

  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详细]焦点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说“不”

  草案原则规定,“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现在物权法还难以对地制度作出具体规定。[详细]焦点4:新物权法草案未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

  草案保留了原来的“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再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详细]焦点5:焦点:新物权法草案删除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五章对“居住权”作了规定。这一权利被界定为,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并不适用婚姻家庭、租赁所产生的居住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详细]争议:非法所得疑似合法化?

  关于这部法律会否导致非法所得合法化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左大培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尹田等展开论辩。[详细]呼声:百姓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国家应慎收土地使用费

  一般人拥有的住房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但在70年的期限后,怎么办?有委员提呼吁土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时,国家应当在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问题上持慎重态度。 [详细]物权法第六次审议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再次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详细]要点: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集中鲜明

  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并通过一系列规定,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详细]焦点1: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详细]焦点2:新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草案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详细]焦点3:删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款

  草案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本次审议的草案删除了此规定。[详细]焦点4:所有制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

  草案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平台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详细]焦点5:防止企业并购造成国资 流失

  草案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详细]物权法第七次审议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详细]要点:保障一切市场主体平等法 律地位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将公益性基金会等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也纳入调整范畴。[详细]焦点1: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原则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详细]焦点2:修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草案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详细]焦点3:删去质押公路、桥梁收 费权的条款

  六次审议稿第二百二十四条中规定,“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七次审议的草案删了去质押公路、桥梁收费权的有关条款。[详细]?2000-2007,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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