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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女童被母亲虐打 两会委员专家提出参考建议


三岁女童被母亲虐打 两会委员专家提出参考建议
收留多名流浪儿童的刘若翰。

三岁女童被母亲虐打 两会委员专家提出参考建议
    他们曾经长年在外流浪。尽管如今好心的刘先生将他们收留到“爱心之家”,但实际上,刘若翰并无法合法取得他们的监护权。

  还有很多“思思”面临收养难题

  思思的遭遇并不是个别现象。不管是狠心的父母还是无助的父母,他们承担不了或者根本不想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孩子们无辜的眼神看着所有人……

  狠心妈妈利用女儿讨钱

  “明明知道孩子跟了这样的妈妈,未来一定很黑暗,但我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却束手无策。”常年在广州火车站一带救助流浪人群的刘若翰先生痛心地告诉记者。

  刘先生和几个热心公益的朋友在白云区元下田村租有一套房子,专门用于收留暂时无家可归的人的“爱心之家”。

去年岁末,刘若翰和朋友们在火车站发现一名产妇带着仅一个月大的女儿,睡在冰冷的地上。他们马上将这名自称叫阿艳的产妇领到了那儿,请了阿姨为他们煮饭、带孩子,不料阿艳在收留地住了一个星期就不安分了:房间里的电器被她弄坏了,而对女儿则基本不闻不管。她提出要带孩子走,甚至还暗地里怂恿同住一块的女孩燕燕。燕燕说:“那女人要我和她走,利用宝宝去讨钱,她看白天,我看晚上,讨的钱平分,天天带我去吃麦当劳。”最终,刘若翰只能无奈地让阿艳带走了嗷嗷待哺的孩子,两个星期后他在火车站一带又看到了阿艳,但是孩子已经不在她身边。火车站一带的知情人士告诉刘若翰,阿艳生过好几个孩子,总是过不了多久,孩子就会不知所踪,怀疑其将孩子卖掉。

  为何不让这样的狠心妈妈受法律制裁?刘若翰苦笑地摇头,向记者讲述了另一次遭遇:四川男孩刘小龙在广州火车站附近流浪了近一年,和吸毒、艾滋病患者混在一起。刘先生很早就劝说这个孩子去“爱心之家”,但是孩子不答应,“我还有个爷爷。”刘小龙所说的“爷爷”是一个常年在火车站乞讨的老人,一度病重到四肢溃烂,根本无力照顾刘小龙。

  刘小龙跟着“爷爷”猫在天桥下打牌、闲逛,随时有被坏人操控的危险。刘先生向辖区内的警察反映过此事,警察无可奈何:“孩子有亲属有监护人在身边,他又自愿这样生活,我们既不能把他送去救助站,也不能遣送回老家。”

  “三毛”在母亲身边流浪

  去年1月份,时报曾报道过的“现代三毛”林家骏同样也是一个典型。他不是孤儿,却无家可归。生父去世,随妈妈改嫁到广州海珠区,不料继父是个瘾君子,而且妈妈也坠入吸毒的深渊。没有人管他的生活,户口不在广州,居委会无法送他上学。为了生存,林家骏露宿街头,靠捡垃圾、废品养活自己。

  2006年初,林家骏得到番禺一户热心家庭的关爱,家境殷实的谭女士为他安排了食宿,联系了学校,并为他计划了人生规划。稳定的生活只持续了两个月,林家骏割舍不断亲情,自己找回了生母。但是他的妈妈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表示无力抚养这个儿子,只能将儿子送回乡下老家。几经辗转,林家骏兜了一个大圈,又回到了原点:从老家偷偷跑回广州,当初接纳他的好心家庭无法再回去,只有在马路上继续拾荒生涯。家骏妈妈告诉记者:“我也想儿子能过上好日子,但是我自己没本事,管不了。最想有好心人能够帮我教管好他,我决不会给对方添任何麻烦。”

  刘先生为这些“有人生,无人养,更没人教”的孩子焦虑不已:“法律上,亲人对他们有监护权,实际上这些监护人往往就是侵害人。该怎么去撤销这种监护资格,我们想帮他们,就是不知道该怎么办。”

  6月起法院不得拒接此类案件

  但法律界人士称仍缺乏司法解释

  “今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为今后法院受理此类的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这将是一个进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邹睿律师指出,过去只有未成年人遭到严重的虐待,如被打成重伤或死亡时,法院才会受理。目前对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但是,在‘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具体界定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来补充。”邹睿律师表示,类似思思、嘉嘉这类案例的频频出现,实际上暴露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目前还缺乏完善的救助体系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在孩子遭受到家庭暴力中又非常普遍存在着。

  黄淑美对此也持同样意见。她还建议在有关监护人失职的司法解释中,应该进一步细化监护人侵权的标准,如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程度,持续的时间,改善的态度等等,都将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具体的操作性。

  有法律专家建议对监护资格的中止程序采取过渡性制度,给父母和孩子一定的期限以观后效。同时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一是在中止期限届满后,父母屡教不改仍然加害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造成重大伤害的;二是对于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其子女造成严重伤害并且情节极其恶劣的(如性侵害),则无需经过中止程序、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监护资格。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则需要向民政部门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或者罚款,甚至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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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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