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傲多 本报通讯员 魏国 翟耀
以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主旨的“汤阴经验”历经十年淬砺,呈现威力。十年间,河南省各级维权组织协调解决涉军纠纷10000余件,地方法院受理审结涉军案件6400余件,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军人军属涉法纠纷以10%的速度逐年下降,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案件明显减少,因涉军案件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基本杜绝。
像支前那样做好涉军维权工作
这是一个个掷地有声的承诺:“要像战争年代拥军支前那样做好涉军维权工作!”这是河南省各级党委政府的态度。
“做不好涉军维权工作就是渎职!”这是河南省各级维权组织的决心。
“部队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就是我们的失职!”这是河南省军区各级领导的共识。
军地各级党委政府把做好涉军维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河南省还将做好涉军维权工作写入每一届政府的工作报告、每一次党代会的文件之中。十年来,河南省相继出台了10多部政策法规,各地制订规范性文件130多部。
2004年3月,省军区领导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涉军纠纷案件久拖不决。他们会同省高院迅速组织人员对其中60起较难解决的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地方各级法院开辟“绿色通道”,深入部队驻地和军属所在地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仅用一年时间就使这60起纠纷和案件得以全部解决。
“谁在维权工作中失职就撤谁的职!”涉军维权问责制感动了军人军属,震动了维权人员。温县军属田年生被获嘉县一辆货车撞伤致残。1996年12月,温县人民法院判决车主张新旗赔偿田年生经济损失5.7万元,但田年生一直未能拿到赔款。2005年7月,河南军事法院派人到两家地方法院协调解决。经查被告已将赔偿款支付获嘉县执行局,获嘉县法院领导责令这名办案人员立即将此款交给田年生,并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为“打得赢”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一件件事关部队“打得赢”的涉军纠纷,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在军事斗争准备日益紧迫的形势下,做好涉军维权工作,既要维护好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好国防利益,随时为部队“打得赢”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某合同战术训练基地是重要的军事演练场所,由于历史原因,靶场内很多军用土地被当地群众占用。驻马店军分区多次协调当地法院、公安、土地等部门现场办公,帮助部队收回了被群众耕种的200余亩土地,化解了因依法征用土地引起少数村民阻止施工的纠纷,清理了群众在训练场落弹区内的非法建筑,保证了部队的正常训练。
涉军纠纷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往往会牵扯部队领导的大量精力。河南省军地各级维权组织协调处理每一起涉军纠纷案件,都力求做到快捷高效。2006年7月4日,某防空旅军用通信光缆被地方一搬家公司的货车挂断,造成军用通信中断。军情瞬息万变,通信联络一刻也不能中断。河南军事法院得知消息后,一方面协调军地通信部门火速抢修,一方面进行现场勘察收集有关证据。在大量事实面前,对方主动要求调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对方一次性赔偿部队直接经济损失4.2万元。
2003年以来,河南省军地各级维权组织共协调解决127起涉及国防利益的纠纷和案件,件件做到了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最短的仅用两天时间。
用创新机制提高维权效率
正当“一组、一庭、一站”三位一体的“汤阴经验”备受赞誉时,发生在林州市的一起涉军案件,拓展了“汤阴经验”的新思路。
1996年4月,林州籍军官黄明宪的母亲遭到同村青年黄某殴打,家中门窗、家俱等也被砸坏。林州市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拘役半年,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黄明宪的家人感到量刑太轻,就聘请律师为其代理诉讼。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调查,认为一审定性不准、量刑不当、赔偿损失较少。安阳市中院二审改判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同一官司两种结果,律师发挥了作用。河南省军地各级维权组织对全省部分律师事务所考察后认为,要使“维权”运行机制更科学、更完善,就必须加强横向联系,扩充运行机构。于是,他们依托地方律师事务所,组建了“涉军维权法律服务所”,全省形成了以“维护军人军属领导小组”为牵引、“涉军案件合议庭”为主体、“法律咨询站”为纽带、“涉军维权法律服务所”为保障的“四位一体”维权新机制,先后有800多名律师加盟维权队伍,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援助。
创造性地巩固和发展“汤阴经验”,全省军地各级创新出了不少好办法:“开封做法”———军分区协调市中院指定金明区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庭负责集中审理全市五区的涉军案件,解决了审理涉军案件力量分散、影响质量的问题;“林州做法”———在乡村两级成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服务岗,解决了偏远山区军属维权难的问题;“周口做法”--在市委督导室和便民服务中心开设了军人军属优先窗口,在政府网站上开设了“军人与法”栏目,由专人负责解答涉法问题;“安阳做法”———军分区与市中院、网通公司联合开设了“八一”声讯服务台,免费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
受“特殊保护”但不是“特殊公民”
2000年2月,郑州市上街区竹寨村一户军属占用街道修建猪圈,村民意见很大。村委会劝其拆除,这户军属不但不拆,还以“我是军属我怕谁”的姿态四处告状。
少数军属搞特殊的现象引起河南省军地领导的深思:军人军属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但不能成为“特殊公民”;法律保护的是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军属贺某在村公用通道上种植蔬菜,阻碍了村民的正常通行。村委会将贺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处贺某败诉。但贺某认为涉军案件合议庭没有为军属说话,拒不履行判决。县法院依法对贺某作出拘留7天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01年8月,郑州市上街区在全区500多户军属中开展了“珍惜光荣称谓、塑造光荣形象、书写光荣篇章”的“三个光荣”活动,激励广大军属争当遵纪守法的模范公民。这一做法立即引起河南省军地领导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军属中广泛开展“三个光荣”活动》的通知。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军属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遵纪守法的意识明显增强,先后有3600名军属被表彰为“遵纪守法模范”,11000多户军人家庭被评为“五好文明家庭”。
在“三个光荣”活动开展的同时,河南省军区政治部与河南省高院联合开展了“法官送法进军营”活动,要求各级法院定期组织法官到驻地部队讲一堂法制课、搞一次法制教育图片展、赠送一批法律书籍、进行一次法律咨询、组织一次模拟庭审。部队领导反映:法官送一次法,比我们上几堂教育课都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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