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下车问事,未停好的货车突然后溜,撞到司机,并将司机挤压于车体和墙体之间,导致司机死亡。在这个事件中,司机的身份是保险上所说的驾驶人员还是第三者呢?对此,针对保险金是否该赔付一事,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不得不对簿公堂。
早报记者黄墩良案件回放
2005年11月9日,天已微寒。
司机郝峒(化名)驾驶货车停在泉州市区某特种气体经营部院内。但郝峒并没将发动机熄火停好车,而是径直下车了。郝峒下车是想问货物运回来后该如何处理。
郝峒的大意给悲剧埋下了隐患。下车后,郝峒顺着车体走到车后,问完事后准备返回车上。这时,未熄火的货车像脱缰的野马,突然往后溜,朝着郝峒撞了过来。等郝峒觉察时,已经来不及了。车体顶着郝峒继续往后溜,最后被一堵墙挡住。遇到巨大阻力,货车才停了下来,可郝峒却被货车车厢和墙体活活地挤压在中间,动弹不得。
经抢救,郝峒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交警部门认定,郝峒对这起意外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车辆一周前刚投保
事情并未了结。货车属市区一家运输公司所有,郝峒只是运输公司雇请的司机。运输公司付给了郝峒的亲属相关损失36万元。
郝峒出意外事故的1周前,即11月2日,运输公司刚刚跟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保险单。这份保险单内容有:保险车辆为运输公司的一辆货车(即文中的肇事车),承保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燃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等。保险期限自2005年11月3日至2006年11月2日止。其中,保险单所附加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运输公司赔偿36万元后,以自己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为由,找保险公司要求赔付20万元保险金,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法院判决死者身份成为焦点
随后,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当初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20万元。
那么,事发时,司机郝峒是什么身份?是驾驶员,还是第三者?
法院一审认为,郝峒是驾驶员,在下车问事过程中,郝峒作为驾驶员的身份并未消失,并未被第三者的身份所取代,运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理由不足。法院一审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一条上诉理由是:死者郝峒是在下车后向工作人员询问货物停放地点时,在返回车中被车辆挤压而死的,此时郝峒的身份不是驾驶员而是第三者。
中院终审认为,保险合同中所称的驾驶人员,正确理解的应当为正在驾驶车辆的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而不应当理解为只要是具备有驾驶资格、曾经驾驶过该保险车辆的人;正在驾驶车辆应该理解为驾驶人员实际在操作、控制着车辆的行驶,或者正在进行与车辆行驶有关的操作;驾驶人员停车后离开车辆而做与驾驶车辆无关的事项,此时其身份已不是车辆驾驶人员。
法院终审认定,郝峒的身份是第三者,而非“本车驾驶员”,并改判保险公司应支付运输公司保险金20万元。
法官点评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海清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死亡的驾驶员郝峒,身份是否属于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属责任险,第三者一般是事故的受害者,而车辆的驾驶员是加害者。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第三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的受害者。”按照该条,驾驶员是第三者,可适用第三者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第六条又明确约定对本车驾驶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条是免责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单纯从保险合同条款去解读,对驾驶员的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上对保险条款中“驾驶人员”这一概念的理解。具体到本案,死者郝峒停车后下来询问货物安放地点,其已实际停止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在做与驾驶无关的事情。虽然他未将发动机熄灭、挂挡,但只是违法机动车操作规范,实际上他已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在此种情况下,死者没有操控车辆,其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
认定死者是第三者,保险公司要支付保险金,符合责任保险的宗旨。运输公司实际赔偿了死者家属36万元,从分散风险和稳定社会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支付运输公司20万元保险金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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