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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判例制,让物权法成为“活”的法律

  社论

  全国人大正在对《物权法》进行最后审议,该法草案在经过几次反复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破天荒的八次审议之后,预计将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毫无悬念地通过。不过,在《物权法》即将通过之际,最为重要的是考虑该法的规范如何在现实中发挥作用,以及其中的规范如何适应社会经济变化而不至于成为绊脚石。

  应当说,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模式与法律规则确定方式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一方面,近代以来,中国深受大陆法与苏联法传统影响,采取了立法机构集中制定成文法的模式来为人们的各种活动确定法律规范。这要求立法机构深思熟虑,同时也要求社会现实的法律关系相对稳定。但中国的现实恰恰不是如此,中国转轨走的是一条渐进之路,所谓“摸着石头过河”。所以,明天的财产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大概立法机构心里也都没有底儿。但改革又需要法律配套,因而,立法机构根本难以从容地深思熟虑,使成文法典像在欧洲大陆那样,能够体现法典的内在逻辑。

  于是,多年来,我们看到了一个奇特现象:立法机构匆忙地制定各种各样的成文法律,但通常情况下,这些法律只是当时所采取的政策的总结。而改革在不断往前走,这样的法律当然就会很快变得过时。过不了几年,法律就得拿出来修订一番。时间是一个东西赢得尊重的重要因素。现在民众看到,隆重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文却变来变去,他们不免疑问:这样的法律值得尊重吗?

  当下要考虑的一个紧要问题是:《物权法》会不会面临同样的命运?考虑到目前中国的改革还没有完成攻坚,中国社会的财产关系必然还要发生变化,其基本方向就是扩大个人财产权覆盖的范围,让个人对自己财产的支配趋向完整。比如,目前广东等地进行的农地流转尝试就表明,未来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将会趋向完整。这样的巨大变革也许未来几年就会发生。

  因此,目前的《物权法》显然只是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所有人都知道,改革还要进一步推进。立法机构不得不面对一个严峻的问题:本次人大会议即将通过的《物权法》是否过几年之后,就要再修改一番?如果确实如此,则《物权法》作为社会经济之基础性法律的地位,就无法树立起来。当然,若法律不进行修订,显然又与现实脱节,从而无法发挥其作为法律的功能。解决这一冲突的可行办法是,让《物权法》尽可能超脱一些。

  为此,《物权法》应当以尽可能抽象的法律语言对看起来必然会发生重大变革的那些财产关系仅作一般性规定,或者仅仅排除现在已经公认为最坏的那些做法。对于那些现在争议最为激烈的财产关系,或者人们公认将会消失的财产权利,只作最一般的规定,或者干脆不提。通过种种立法技巧,使《物权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对未来开放出足够的空间。

  至于因此而留出来的法律空隙,则基本上可以通过该法实施之后的司法活动予以填补。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过于迷信实证主义,忽视了司法机构在确认法律规则方面的重大作用,因而才出现了有些案件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所以法院不予受理的天下奇闻。法院等候立法,但立法机构不可能立刻对所有新出现的法律关系给予规范。尤其是像《物权法》所覆盖的那些法律关系,必然是极度复杂的,远非立法机构所能事先全面设想。

  要解决这一难题,就必须承认法院可以审慎地行使确认及创造某些法律规则的职权。其实,中国已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度,但此制度仍比较僵硬。最高法院已在探索“指导判例”制度,即公布一些具有法律规则创新意义的判例,对其他法院具有指导意义。可以预料,这一制度在《物权法》领域最有用武之地。这样的制度,将可让《物权法》成为一部“活”的法律,避免要么频繁修订,要么过时无用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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