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艳 梁龄)昨日,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在参加中国(重庆)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纪念大会上接受我市媒体采访时明确指出,我国现行的“三包”规定已明显滞后,应由其它形式取代。
据董副秘书长介绍,我国“老三包”规定是1986年发布的,在此基础上1995年又出台了“新三包”。
他认为目前我国已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三包”规定低于了现行法规,在管理制度上不应再存在。应由企业、行业和国家制定相关的生产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来制约生产者、销售者从而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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