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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不稳损坏电器可索赔(图)

时报图形 王尧 制

  记者9日从国家电监会获悉,《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有望在今年出台。合同规定:电压不稳、突然断电等造成的居民损失,供电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举标志着多年来居民用电无合同、只交电费不能索赔的历史将告结束。

  此外,该合同还对供电产品、供电质量、交费、电表维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欠交电费的居民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逾期30天不交电费可能被停电。


  居民用电将签合同

  据悉,这一合同首次将供电人和居民放在了平等的地位上。即日起,《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开始为期10天的公示期,预计将在3月底由国家电监会与国家工商局联合向全社会下发。新用电居民在首次用电时签署合同,已用电居民将补签合同。

  电压不稳损坏电器可索赔

  该合同第九条规定,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电力电压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知情人士介绍,该合同第一次将供电企业放上了被约束的位置,居民拥有了向供电企业索赔的权利。

  欠电费超过30天可停电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另外,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用电量发生争议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停电检修须提前7天通知

  在电力运行中,常常因为各种原因需要中止供电,《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3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3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另外,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容量用电。据《京华时报》《信息时报》

  相关案例》

  呼吸机停电患者死亡 家属索赔10万元

  2003年11月20日上午8点30分,西安一家三甲医院停电;30分钟后,重新供电。这场意外停电导致了一名正在使用呼吸机的患者最终死亡。

  死者的儿子告诉记者,从2003年11月7日开始,70多岁的父亲就一直依赖呼吸机呼吸。11月20日这家医院突然停电,他从父亲所在的急救室冲到楼下的配电室和发电室,都是大门紧锁,又跑到总值班室,敲门也无人应答。过了一会儿,电工来了才将配电室门打开,说是外网停电。一直到9点03分医院才来电,之后虽经抢救,父亲仍然离开了人世。对于这一结局,死者家属向院方提出了补偿10万元的要求。据《华商报》

  一月断电三次 损坏居民空调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突然断电三次,家里的电器部分损坏,多家用户灯泡烧毁,却查不到原因。”2005年8月26日,家住内蒙古旧城的居民崔先生讲,仅仅在这一个月内,他所住的东五十家街红博花园1号楼1单元连续发生三次突然断电,导致此单元用户每家的电视、冰箱、空调等电器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据《内蒙古晨报》

  用合同制约垄断 无疑是一大进步

  《居民供用电合同》是市政公用领域首次有行业以合同形式,规范与居民之间的供需行为。《合同》实施后,长期以来双方责权利不清、发生纠纷难以合理解决的现象,有望在契约平台下公平处置,意义不可小觑;对其他同类行业,也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由于历史的原因,供电、供水、供气等民用公共行业,改革开放至今仍然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怎样供给、如何计价、质量是优是劣,基本上由供方说了算;发生矛盾时,居民也没多少话语权。以合同形式规范供需行为,意味着把这类行政式供给纳入市场消费范畴,以商业契约取代垄断行规,无疑是一大进步。在行业垄断难以短期打破时,引进商业合同以遏制企业的不公平行为,也是个优选之策。

  这一方式在公共服务行业中极具推广价值。以居民环卫服务为例,去年广州出台相关方案,规定居民必须按时足额交垃圾费,违者将被诉上法庭。其实,居民环卫清洁是一项商业性服务,规范供需双方行为,最需要的是服务契约而不是行政指令;“方案”只强调收费而对为人诟病的服务质量视而不见,也有失公平。清洁质量不提高,如何实现“收费率”的提高?

  当然,合同还有个能否执行、如何执行的问题,《供用电合同》某些地方也仍需商榷。其一,每日1‰的电费违约金,按年计就是36.5%,为银行一年定期利息的20倍左右,如此高依据何在?其二,“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电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是哪个法律法规,为什么是“处理”而不是赔偿?其三,“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人应负责维修或更换”,“用电人责任”如何界定?诸如此类,难免会为日后发生争议埋下“伏笔”。

  好在这还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愿能认真听取意见,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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