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期间被告人的律师可提辩护意见
新快报讯据《京华时报》报道,今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死刑核准权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那么,收归以后的进展情况如何?收归将对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产生哪些影响?9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
死刑规范性文件已制定
记者: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院后,大家最关心的是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问题。最高院在这个问题上做了哪些工作?刘家琛:死刑涉及剥夺人的生命权,国家应该有统一的死刑适用标准。围绕这个问题,最高院经过调查研究、征求专家意见,对于死刑比较多的几类犯罪,如杀人、抢劫、贩毒、伤害等,已经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哪些情况下不能使用死刑。这种统一标准已经得到了司法界的认同。
死刑核准不开庭有原因
记者:死刑核准为什么不考虑开庭?刘家琛:死刑核准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救济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核准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合议庭核准死刑案件主要根据报送的一、二审案卷材料进行审核,对认为应当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还要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还得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虽然不开庭,但在核准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
“外援”加入审判队伍
记者:有消息说调进的不单单是法官,还有一些律师和教授?刘家琛:不错,有一些干部是律师、教授、专家,因为他们有司法实践经历,头脑比较开放,而法官的工作则比较封闭。所以,组成这样的队伍是有很多好处的。
希望二审审判时间延长
记者:最高院对死刑核准有无审理期限的要求?刘家琛:案件是千差万别的,如果笼统地规定多长时间内完成,这不符合实际。我们只能要求加紧工作,没有例外的不能够长期积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效率要加快。我想现在不应该对死刑核准限定审理期限,而应该给予充分时间。但是,目前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审理有期限规定,这给他们带来很大压力。老实说,很多案件在二审期间完成是比较难的。在将来刑法修订时,最高院希望延长死刑二审案件的审理时间,以确保审判质量。(侯颖/编制)tryshowAd(3,0,1);catc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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