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杨克元记者李胜南
晚报讯让人帮忙不付钱,被雇员告上法庭。昨天,“白墨天艺术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被闵行区法院判决支付雇员黄雷报酬406.41元。
蒋先生为筹建“白墨天艺术中心(上海)有限公司”,于去年10月招聘工作人员。
三天后,黄雷离开中心。这几天里,中心为黄提供了食宿,但没有支付工资。黄雷提起诉讼,要求“中心”支付他劳动报酬5850元。
黄雷诉称,当时双方达成口头约定,中心让自己担任营销经理,每月收入5000元,并按销售回款提成5%,包吃包住。2006年11月1日,他开始工作。由于中心一直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约定的生活待遇及工作平台,故于12月5日离开了中心。
蒋先生辩称,自己是中心的负责人,虽约定让黄雷担任营销员,但他是外行,当时没有谈定工资,只约定可按销售业绩提成。去年11月7日起,黄雷白天出去跑业务,晚上回来吃住,11月10日,黄雷离开。因双方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达成口头约定,故不同意诉请。
据蒋先生的陈述,可以认定2006年11月7日至11月10日期间,双方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黄雷主张其工作的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起至12月5日,未能提供相应证据,难以采信。
法院认为,双方的雇佣关系依法成立,蒋先生理应向黄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对劳动报酬的确定,因双方陈述不一,黄雷也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故参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按法院认定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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