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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法律条文不应出现“农民”一词

  法律条文中不应出现“农民”一词

  本报讯(特派北京记者 薛昆)在十届全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台盟陕西省委主委、省台联副会长马克宁认为,中国的法律不应在正式条文中出现“农民”一词,这种称呼是对居住在农村公民的一种歧视。

昨日,马克宁向大会提出建议,废除户籍歧视和相关身份歧视,立法保障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马克宁代表《关于废除户籍歧视和相关身份歧视的建议》中说,现行户口管理实行“农业户口(农民)”与“非农业户口(市民)”二元户籍结构,把人口分割为城市和农村两大板块,并将劳动用工、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公民权益同户口挂钩,由此形成“一个国家两种公民”(即农民和市民)。目前,不少省市在户籍制度改革,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的法律政策环境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公安部对户籍制度改革也进行了一定研究和准备。但是1958年开始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仍然在发挥着分离城乡二元社会,对农村公民身份歧视的基础性作用。

  “中国的法律不应在正式条文中出现‘农民’一词,这个称呼本身就是对居住在农村公民的一种歧视。中国的农村公民至今还没有享受到完整的公民权利,农村公民无论是在政治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方面,都无法享受到市民的待遇。”马克宁代表称,有人做过统计,农村公民无法享受到城市公民所拥有的三十多种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和政治权利。

  马克宁说,《宪法》和法律采用“农民”这个词语,把农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非常不合适。“农民”不是法律用语,“农民”可以是一个政治概念、职业概念,但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把农村公民称为“农民”,这间接导致了农村公民权利的削弱。单纯涉及农村公民的问题不应该用“农民”这个用语,应该称为“农村居民”、“农村公民”,与“城市居民”、“城市公民”对应。 

(责任编辑:马俊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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