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游街是法治社会的不和谐景象
刘武俊
执行死刑游街示众,似乎是沿袭已久的司法陋习,现在,这一司法陋习将被严厉禁止。据《新京报》(3月12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一种刑罚手段,具有最严厉的惩罚性、最有效的遏止性和最强大的威慑功能。死刑兴盛于刑罚的报复时代,泛滥于刑罚的威慑时代,衰落于刑罚的矫正时代。客观地讲,死刑其实是一柄利弊兼有的双刃剑。死刑是剥夺罪犯再犯罪能力的最彻底手段,同时也最容易断绝罪犯的自新悔过之路。因而,数百年来,死刑的存与废问题一直成为人类争论不休的话题。
据统计,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死刑执行方法以枪决和绞刑为主,有56个国家采取枪决,47个国家采用绞刑,30个国家采用枪决、绞刑或两种以上的死刑执行方法。死刑行刑的人道化、以减少死囚临刑痛苦的方式执行死刑已经成为主流的刑罚理念。当然,酷刑基因在现代社会依然没有灭绝。当今的伊斯兰国家依然有两个国家采用斩首示众,有7个采用原始的石砸刑。联合国《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判处死刑后,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寻求最少痛苦的行刑方式,以更人道的方式处死囚犯,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
喧哗的公判大会、五花大绑的死囚、胸前的黑牌、被打叉的死囚姓名、热闹的游街示众、津津乐道的围观群众、戒备森严的刑场,这是中国人至今依然司空见惯的死刑行刑时的场面。死囚的受难日似乎成为市民社会的狂欢节。鲁迅先生笔下的刑场上变态的“看客心理”依然是今日国民难以戒除的一大恶俗。在现代文明社会,死囚纵然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他依然拥有作为公民、作为人的某些基本人权,依然并且应当拥有人的最后的尊严,而不应在生命的最后时刻遭受非人的侮辱或折磨。
善待死囚最后的人权、允许死囚在临刑前会见家属、允许死囚保持其最后的尊严,尊重死囚尸体不受毁损的权利,这应当是法治社会应当恪守的人道理念和文明信条。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在全国法院推广准许死刑犯在临刑前会见亲属的做法,彻底摒弃在死囚姓名上打叉、挂牌游街示众等侮辱死囚人格尊严的恶俗行为,严厉禁止在未征得死囚生前同意或其亲属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摘取死囚器官的行径。
执行死刑禁止游街示众,准许死刑犯在临刑前会见亲属,为死刑注入了人道的基因,也是司法人性化的生动体现。笔者希望该司法解释为传统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带来新的契机。
(作者系国家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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