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经济利益,叶某、吴某等人组织女青年利用互联网进行裸聊,分别获非法所得195814.52元和171739.55元,最终罪犯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本报2006年3月28日《裸聊设点福厦漳台湾传播》曾报道)。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5年3月,叶某在台湾台北承包部分聊天平台,随后到厦门与吴某密谋策划后,于4月份,分别将该网站提供给吴某在福州晋安茶会小区、王庄一带建立起的六个视频网点,进行色情视频聊天,从中获得非法利益。
这些裸聊女性中,年龄最小的是16岁的小敏(化名),其辩护律师认为,小敏系未成年人,而涉嫌陷入该案,完全是受人控制利用所致,且其涉案后态度诚恳,应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成为处罚最轻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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