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生的处方上则要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字迹潦草、涂涂抹抹、难以辨认的医师处方,遭到明令禁止。昨天,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药品名应使用规范中文名
《办法》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根据规定,处方应将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药品剂量与数量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开“密码”处方将受处罚
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昨天表示,一些医院的处方采取了密码式的处方办法,给患者到院外调配处方设置障碍。最新出台的《处方管理办法》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毛群安说,按照规定,医生写在处方上的药品的名称必须规范,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核定的、标准的药品名称来开处方,而不能用医生个人或者某一个医院制定的约定俗成的办法来开处方。医院的院内制剂,也必须按照申报所核准的处方名称来开具。否则将被追究个人以及所在医疗机构的责任。
他还建议,国外通行的处方费制度,即医生医院开处方,哪怕这张处方的药值一元钱,但是这张处方可能要收五十元钱,医生会为自己开具的处方负完全责任。这种处方费制度就可以解决目前“处方外流”所产生的医患矛盾。
索取回扣将收回执业证书
《办法》规定,全国取得合法资格的医师,应于每两年接受一次考核。医师若有索要患者财物或收受回扣等行为,将被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可被暂停执业活动或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有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行为;有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
私开处方将取消处方权
《办法》规定,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照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或违反办法其他规定的,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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