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通报废止7件公安部部门规章和1077件规范性文件,并拟对27件部门规章和13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各地公安机关则废止了2910件地方性公安规范性文件,拟修改542件。(据9月30日《新京报》报道)
一天之内仅公安部就废止了7件部门规章和1077件规范性文件,其数量之大,令人吃惊。
就拿这次废止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来说,该条例1951年发布,其内容已被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吸收。也就是说,自1958年开始,《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就已经不再发挥作用而有废止的必要。但却一直耽搁至今,拖了46年。这耽搁的时间显然是太长了。如果不是公安部通报,也许有许多人根本不知道还有这个条例的存在。
因此,在废止过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方面,应坚持“及时”原则,如果旧法被新法替代,或者职能发生变化,以及时过境迁的文件,都应该及时清理,及时废止,防止出现互相“打架”的情况,也给执行带来一定的混乱。因此,不论是公安机关也好,地方政府也好,都应该树立起及时废止过时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意识,而不必等到“集中清理”。要使法规清理工作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至少每年应该清理一次,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使之符合发展的需要。
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新法时,一定要提高立法质量,不要使新法在出台起,就带有“天生缺陷”,或者和已有法规“打架”,甚至和上位法相抵触。因此笔者建议是否可将目前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事后备案审查制改为事前审查制,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即报送其上级机关审查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如不符合,则要求修改后才能发布。如此,就可以将立法工作由“事后纠错”前置为“事前预防”,将可以有效的制止一些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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