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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规定应废除 自相矛盾损害法律权威

  中新网3月13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在其提交的《关于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建议》中认为,“非法同居”概念的提出,造成了中国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体系内部自相矛盾,应当废除。

  所谓“非法同居”是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一现象的概括。最高法院于1994年4月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非法同居”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而确认下来,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这一司法解释确认了‘非法同居’的概念,并将所谓‘非法同居’现象从婚姻的范畴中分割出去,这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精神是不一致的”,韩德云代表认为,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只是认定不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效果,不受法律保护,并没有因其不合法而排斥在婚姻的范畴之外。

  这一概念的确认和使用导致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体系内部自相矛盾,韩德云代表举例说,比如,在中国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可以构成重婚罪,即使没有进行第二次登记,而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然构成重婚罪。而根据民事法律之规定,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间并不构成婚姻关系,即使诉讼到法院,也不能算离婚,而是解除非法同居。

  这种法律上的自相矛盾,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韩德云代表呼吁说:“应尽快废除非法同居这一提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代之以一个科学的法律概念,即无效婚姻。”(庄永廉)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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