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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十大典型打假案曝光 商品大至汽车小至粽子

  2006十大典型打假案例曝光

  涉案商品大至汽车,小至粽子

  本报长沙讯 昨日,长沙市工商局公布了2006年度十大典型打假案例,涉案商品大至汽车,小至粽子,案值达六十余万元。

  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当事人长沙县某服务部于2005年12月8日以390元/吨的采购价从宁乡某化肥厂购进钙镁磷肥38吨,2005年12月30日以1550元/吨的采购价从湖北某肥料有限公司购进复合肥5吨,共计货值24532元。

2006年3月3日经中国检测认证集团湖南分公司抽检认定,当事人经销的上述两种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库存不合格钙镁磷肥16.2吨,并对其予以行政罚款。

  擅自改装品牌电脑案

  湖南某科技公司为追求高额利润,未经生产单位授权,于2006年3月21日擅自将某品牌电脑产品进行改装,采取用低配置的显卡、CPU等电脑配件替换原产品相应配置的方式,改装某品牌电脑产品42台,产品货值共计235627.14元。2006年3月28日,经工商局抽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上述42台擅自改装的电脑,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宁乡县黎某在未经某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04年在广州购进某商标床垫标识70套,将该商标床垫标识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床垫上进行销售。至查获时止,共生产假冒该商标床垫19床,以400元/床的价格销售19床,共计销售金额7600元,其余51套假冒床垫标识已被销毁。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处以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假冒卷烟案

  宁乡县工商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商店以14元/条的价格购进假冒湖南常德卷烟厂的红软“芙蓉”烟750条和橙软“芙蓉”烟50条,经抽样送湖南常德卷烟厂检验鉴定为侵权假冒商品。至宁乡县局立案调查时止,红软“芙蓉”烟750条已全部销售完毕,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剩余的侵权橙软“芙蓉”烟48条,并对该商店处以15000元的罚款。

  销售不合格粽子案

  2006年1月,长沙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群众对某牌豆沙粽的举报,称该食品已经霉变,生产日期有明显改动。工商部门对长沙某公司销售的某牌豆沙粽进行抽样并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食品。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汽车案

  当事人长沙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8.9万的价格从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某牌汽车,将其销售给消费者肖某。肖某因车辆的质量问题向长沙县工商局投诉,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无证经营及推销劣质商品案

  当事人罗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05年10月起在长沙县榔梨镇、黄兴镇等地收购生猪,销往湘潭等地。另查明:当事人在收购生猪过程中,为追求利润,收购病、死猪宰杀后销往湘潭等地。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共收购销售生猪1200头,经营额48000元,获利5000元。收购宰杀病死猪40头,销售病死猪肉2500公斤,其收购价为平均3元/公斤,销售价5元/公斤,经营额达12500元。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予以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颈椎治疗仪案

  当事人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牟取经济利益,于2006年2月28日在北京通过 “淘宝网”从供货商处以450元/台的价格购进某牌颈椎治疗仪8台,并于2006年3月1日将其中的6台运送长沙,以600元/台的价格约定客户刘某在长沙市侯家塘进行交易,被天心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某牌颈椎治疗仪生产厂家对该批产品进行鉴定,6台治疗仪系冒用厂名、厂址。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6台治疗仪的行政处罚。

  非法拼装报废摩托车案

  当事人黄某2005年12月经张某(另案处理)介绍从某地购进报废摩托车318台,至案发日止,其中117台经当事人非法拼装后已销往黄兴、榔梨、黎托、浏阳等地,共计销货款134321元,其余200台报废摩托车已被当事人作废品处理,1台已拼装摩托车被长沙县扣留,当事人销售上述非法拼装摩托车获利29876元。工商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非法拼装报废摩托车1台,并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长沙市工商局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查明当事人从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某牌电动自行车12台,价格2000元/台,定购货金额24000元。经抽样检验,上述某牌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产品销售11台,价格2180元/台,计销售金额239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长沙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实习生 沈丽娜 记者 夏雨

(责任编辑:马俊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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