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陷阱
在招工的大潮中,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假借招工诈骗财物。记者选择一些典型招工骗局案例,提醒求职者注意防范。
案例一
招工为名骗取求职者存款
冒充某知名超市人事部经理到处“招工”,然后以招工需要提供银行账号担保为由,骗取7名应聘者银行卡和密码后提走存款近2万元。
孙某用化名冒充蛇口某知名超市人事部经理到处招工,先后骗走何某、江某等7名前来应聘女青年的银行卡和密码,提取现金和刷卡消费近2万元。法院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欺诈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调换银行卡或直接骗取银行卡的方法,以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并提走卡上的款项,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案例二
假借招工之名疯狂抢劫
租下厂房、宿舍后,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诈骗应聘者饭卡费、健康证办理费等钱财,或将应聘者诱骗到宿舍直接抢劫。龙岗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特大招工诈骗抢劫团伙案,杨成等9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7年不等。
据悉,杨成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组织十分严密,分工明确。他们在平湖闹市区以几千元的租金租了一间厂房后,并租下平湖街道荔园街的住房作为宿舍。2005年4月至7月间,以张军(另案处理)等为首的四川籍犯罪团伙,利用该厂作为犯罪工具,在罗湖、福田、南山以及龙岗区布吉人才市场等处的职介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然后在附近设立“招工点”,诱骗打工者前往应聘。随后,他们安排谢平、李治国到龙岗区平湖街道南城百货等处将应聘者带到俊成加工厂内,由彭勇、刘坪等以“经理”的身份接待,并以收取饭卡费、健康证办理费、住宿费等名义,骗取应聘者的财物。
赵小勇等人则负责将应聘者带到平湖荔园街的“宿舍”,由在宿舍内守候的杨成、何超、刘正刚、彭红涛等以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要求被害人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或迫使被害人不敢要回被诈骗的财物,并威胁不许报案,随后将应聘者赶出工厂。据查,杨成等人以上述手段作案达17次,非法所得人民币13890元。
案例三
以招聘为名诈骗服装费
管某某、李某、邢某某在福田区某大厦以某商行介绍招工为名,骗取求职人员财物。当受害人上门求职时,管某某等人以与受害人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为诱饵,以体检费、服装费、办理健康证等各种名义向受害人骗取不等费用。当受害人发现实际安排的工作与签订的合同完全不符时,管某某等人即以受害人因自身原因不愿上班违约为由,拒不退还收取的费用。经查,管某某骗取何某某等10名受害人共计4000余元。
合同陷阱
现在一些招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很不规范,和员工签“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有的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有的单位甚至根本不签合同,一旦出现工伤等事故,就推卸责任。求职者在找工作时,一定要注意规避“合同陷阱”,注意收集证据,及时用法律保护自己。
案例
没签劳动合同公司推卸责任
李某是某货运公司司机,但未与公司签订合同。2005年9月16日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各种理由不支付给李某工资和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将公司告上法院。近日,盐田法院根据押金收条、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盐田法院判决某货运公司支付给李某款合计人民币6451元。
李某称,2005年8月,某货运公司招聘李某作为司机为货运公司开车,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9月16日,李某驾驶该公司所有的一辆大型牵引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8月22日至9月16日,李某一直正常为货运公司工作。随后他与公司多次交涉,公司要求给其发放工资和赔偿其交通事故医疗费,但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随后他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是仲裁委员会以劳动者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李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货运公司退还他的押金5000元;支付其2005年8月22日至2005年9月16日的工资2800元等。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供了押金条,证明公司聘用他并收取5000元押金的事实。某货运公司则辩称:公司与李某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公司与李某未建立任何书面上的或事实上的劳动雇佣关系。押金条上所盖的章是货运公司的业务章,而实际应该盖公司的财务章,且该押金条上所盖的业务章也不属于公司所有,收押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公司从来不收司机的押金。
法院认为,李某、货运公司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加盖了货运公司业务章的押金收条、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货运公司招聘李某时违法收取的押金应予以退回,并支付其工资。
试用期陷阱
相当多的劳动官司在试用期发生,只是劳动者因为处在试用期而非正式职工不敢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对于用人单位精心设置的试用期陷阱,劳动者只要认真学习劳动法规,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
随意延长试用期惹争议
员工刘先生在延长的试用期内被某公司辞退后,向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75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875元,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3500元,并补发年终奖1167元等。仲裁裁决认为:某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经济补偿。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后考评合格者,方可正式雇佣。但是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已经口头通知刘先生延长试用期,因此刘先生的试用期应视为3个月。刘先生在试用期满后继续留任某公司工作,应视为此时其已不在试用期内。因此某公司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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