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失误损失145亿元>经济犯罪金额16亿元,三全国政协委员疾呼
决策不能仅凭拍脑袋
这是一组触目惊心的数字。
2005年6月,在国家审计署对10家中央企业原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一份审计报告中,查出这些企业转移挪用、贪污受贿等涉嫌经济犯罪金额16亿元,但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却高达145亿元。
据此,在此次两会期间,在湘全国政协委员李利君认为,必须建立政府投资科学决策程序和问责机制;全国政协委员何小平建议,要完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有效;全国政协委员钟起煌则从操作层面提出:应建立重大决策“不可行性论证”制度 。
本报记者胡力丰 刘勇 北京报道
【决策失误·对策1】引进风险性论证程序
不少政府投资决策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拟投资项目的科学调研论证不够,一般只停留投资项目可行性层面,而缺乏对投资风险的全面客观评价,论证往往欠充分、全面,导致一些投资决策实际上是一种声音说话,甚至是少数人或个别人拍脑袋的结果。
李利君委员认为,完善政府投资科学决策程序,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在健全可行性论证程序的同时,增加政府投资的风险性论证程序。明确政府投资风险性论证至少应当包括:市场前景风险预测;资源与环境风险预测;技术风险预测;资金风险预测,如筹资风险与预算风险;规划风险预测,如对项目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土地利用、文物古迹保护、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等方面缺陷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分析等。同时明确风险性论证机构的资格条件和论证经费开支,明确风险性论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明确风险性论证的责任。
【决策失误·对策2】建立决策问责长效机制
李利君建议,要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终身档案制,明确政府投资决策者的法定责任,明确违反责任的判断依据,明确责任追究程序和追究机关。
何小平委员建议,一项决策的实施可能需要几年、几十年或是更长的时间,而产生的效果需要较长的时间来检验,因此,建立决策“问责”的长效机制至关重要,不能因为时间久了,当初的决策者已经离开了岗位,决策者的初衷良好或是一些其他的原因而放弃追究。
此外在现实中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比如某前任市长要建一个大广场,招商竞标已经完成,投资者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工程前期准备,可是新市长一上任,发现此决策有问题,就否决了该工程,而投资者所得到的可能仅仅是一句无关痛痒的道歉。这种决策失误,或是政府决策的朝令夕改事件屡见不鲜,常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针对此类事件,政府往往只是对决策失误的官员进行惩处,而对其中的经济损失不闻不问,完全由百姓或投资者自行“埋单”。这不仅无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问责机制的完善,而且给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巨大损伤。因此,建立政府决策失误赔偿机制,由政府向受损失者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让政府来“埋单”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
【决策失误·对策3】建立重大决策“不可行性论证”制度
温家宝总理在视察三峡工程时,曾问负责人:“在三峡工程建设中贡献最大的是谁?”负责人回答:“贡献最大的是对三峡工程提出‘不可行性’意见的几位中科院院士,他们提出的‘不可行性’分析和论证意见避免了多项重大失误,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据此,钟起煌委员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不可行性论证”制度。
所谓“不可行性论证”,是指针对重大的建设项目,成立专项调研组,从项目的“不可行性”方面进行分析,对可行性报告提出不可行性意见,从相反角度为项目审查部门提供参考意见,给决策者一个兼听则明的机会,以利于政府重大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而在我国,建立和推行重大项目决策“不可行性论证”制度势在必行。
同时,必须明确“不可行性论证”的行为主体不是充当决策的反对者,而是“谏言者”。各级领导是主要决策者,对重大决策进行“不可行性论证”,领导是关键。此外,要为“不可行性论证”制度提供组织保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建立信息的反馈制度。 (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