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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2007年全国两会-“华素片特约” > 两会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今后死刑数字每年3月公布

  从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

  有关专家评价称,这项重大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对于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推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如何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使死刑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开展复核工作的?如何杜绝冤错案件发生?这些成为两会上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核准死刑确有必要应提讯被告人

  倪寿明说,死刑复核工作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死刑案件的特别程序,对一二审规定的程序完全不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

  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工作十分慎重而严格,依法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复核工作一般要求合议庭所有成员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确有必要的应当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凡是发现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的时候也要到案发现场去调查。

  死刑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他的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会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据了解,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于新受理的报请核准死刑案件,均派人赴当地提讯了被告人,有的到案发现场进行核实。

  二、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死刑复核权收回,是否会大幅度减少死刑?倪寿明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就是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措施,一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是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三是要运用好死缓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的执行。四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三、将来是否会公布死刑数字?

  倪寿明说,在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表中,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字是与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数字合并统计的。这些数字,每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并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公开出版物上。

  四、对贪官适用死刑同样严格

  针对这一问题,倪寿明明确指出,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是人民法院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方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少数几类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判处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论是经济犯罪案件,还是其他犯罪案件,其死刑适用的标准和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

  五、排除非法证据杜绝冤错案件发生

  倪寿明表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是人民法院依法担负的重大责任。冤错案件之所以最终铸成,与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存在疏漏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复核死刑案件,要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每一位法官都要阅卷,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原则上都应当提讯被告人。在证据审查方面,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和存疑证据。在死刑案件核准中,要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冤错案件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说到底,还是人的因素所致。”倪寿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各种途径,强化刑事法官的责任意识,培育刑事法官良好的职业素养,提高刑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六、完善涉诉信访机制解决上访、闹访情况

  死刑复核权收回,会不会引发上访、闹访情况集中到北京?对此,倪寿明表示,解决这类问题,要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程序,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接受法院的判决。死刑案件复核程序只是最终的救济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要做好一、二审工作,要在一、二审阶段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这是解决上访问题的根本途径。

  要大力宣传国家的死刑政策,在全社会培育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人文环境。要逐步改变老百姓中普遍存在的“杀人偿命”的报应心理,减少因“人命”案件引发的上访。

  要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各级法院都要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社会稳定。

  七、对于死刑犯器官的利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对于死刑犯器官的利用问题,我国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倪寿明说,从实际情况看,死刑犯器官的利用是极个别的。我国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是公民作为遗嘱的自愿捐赠。对于一部分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他们自愿提出并签名或者经其家属同意,并征得司法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情况下,医疗卫生和科研部门才可能利用这些罪犯的器官。这与其他公民自愿在去世后捐赠遗体或者器官是一样的,要求是一致的。

  一个人能够自愿将自己的身体器官捐献出来拯救其他人,这是一种非常宝贵的人道精神。死刑犯自愿捐赠身体器官,不违背法律,符合人类利益,这种意愿应该得到尊重。倪寿明说:“对于死刑犯器官的利用,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死刑犯的权益。”

  八、极少数问题法官损害了司法权威

  如何看待少数法官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倪寿明表示,应该说当前人民法院的成绩是主要的,绝大多数案件是公正的,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当然,我们也必须勇于承认和面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确实,有极少数案件裁判结果因为极少数的法官或者疏于判断,或者被财色诱惑,或者迫于权势,出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这些案件虽然很少,但却败坏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加剧了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批评。”

  他说,近几年来,一些案件出现差错,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这些差错虽然相对于全国每年800多万件案件来说,所占的比率是微乎其微的,但对当事人和其家属来说,冤错案件如果落实到每个人上,就是百分之百的损失。冤错案件具有巨大的辐射效应,所以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最高人民法院承受的压力,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一点不为过。特别是从今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收回以后,这种压力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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