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老板醉酒驾车撞上排水系统施工警示标志后,又与另一车相撞,不幸死亡。南岸区法院昨日披露,该院在日前一审判决自来水公司赔偿死者家属7万余元。
法院查明,去年1月23日晚上10时许,一辆小客车和一辆小货车在南岸区罗家坝路段相撞,小客车驾驶员冯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冯先生的家属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自来水公司起诉到法院,提出了14万元的索赔。
但自来水公司辩称,他们的职工否认造成事故的石块是他们堆放。而他们在2004年5月就将主城排水管线承包出去,责任应由具体施工单位承担,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主体也应是施工单位。
但法院调查核实,工程竣工日期是在2004年底。证人证实,事发前有人在井盖处填充水泥,事发时井盖周围的水泥未干。法院综合相关证据后认定,事故现场的施工和石块摆放是自来水公司所为。
法院认为,造成该交通事故有两个原因:一是冯酒后驾车的违章行为,二是自来水公司未设置规范的警示性标志的过错行为。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法院一审判决自来水公司赔偿死者家属7万余元。相关案例施工未设警示路人受伤索赔
无独有偶,记者昨日还从渝中区法院采访到另一起井盖伤人引发的案件。因施工单位未设警示标志,法院一审判决施工单位赔偿伤者3.5万余元,自来水公司免责。
法院透露,杨先生是一名做服装生意的个体老板。去年8月8日晚,他下班走到渝中区青年路国贸大厦门前,一脚踩上虚掩的自来水窨井盖,两腿骑跨在井盖上受伤。当晚,重医附二院为其诊断为球部尿道损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杨先生告诉法官,事发当天,重庆聚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称聚富公司)正在该处铺设人行道地砖,现场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他认为施工单位和井盖主人、自来水公司都有责任,索赔各种费用7万余元。
法庭上,聚富公司辩称,因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多次被盗,加之工程临近结束,当时就未设安全标志。但井盖是自来水公司所有,该公司对井盖有管理义务,应由自来水公司赔偿。自来水公司却辩称,井盖并未缺失,因为施工,管理责任已经转移到聚富公司,聚富公司应担责。
法院认为,聚富公司在完成承建的工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行人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杨先生明知施工现场存在危险因素,却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自来水公司免责。法院最后判决聚富公司赔偿杨3.5万元。记者手记公共安全人人有责
这两起官司都与公共安全有关。我们每天都要出门,而处在我们眼皮之下的道路经常在“开膛破肚”———铺设、改造水、电、气、通讯等我们生活有关的公共设施。按理,这是服务于广大市民,但却因施工人员疏忽大意,为市民设下陷阱,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所以,我们希望人人都要重视公共安全,人人都有这个责任,尤其是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心里装得更多的字眼应是安全,而不是利润。记者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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