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宇通讯员熊晓瑜)在一起未成年人参与抢劫的案件中,沙区法院法官了解到该少年家境贫困,遂人性化判决,减免了本应该处罚的大部分罚金,而是让该少年在社区进行义务劳动以替代“罚金”。据了解,以义务劳动来替代罚金的判决方式,在我市尚属首例。
少年犯家贫被减免罚金
昨天上午,沙坪坝区一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室内,法官杨红对未成年人方唐(化名)参与的一起抢劫案进行了宣判。方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被象征性处罚500元。
据法官介绍,方唐刚满16岁,还是一名在校学生。去年10月,方唐与几名已成年的同案犯实施下暴,次日被抓获。少审庭的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方唐全家仅靠父亲的低保金维持生活,如果依法判处,他应缴纳5000元罚金,这对他的家庭来说非常困难,因此法官们商议后决定以义务劳动替代大部分罚金。
少年愿意在社区扫街
宣判后,少审庭庭长杨飞雪将一本空白的考察手册交到了方唐所在社区工作人员的手中。在接下来的6个月内,方唐必须在社区的安排下完成不少于30日的义务劳动,以替代4500元罚金。而工作人员将在考察手册上记录方唐的劳动完成情况。
陪同儿子一起等待法院宣判结果的方唐父亲对法院的此种做法非常感谢,并表示将尽力帮助儿子走回正途。而方唐则红着脸说,“自己以后再也不看‘古惑仔’那样的暴力影片了,我一定要好好改造,就是让我在社区扫大街我也愿意!”
这也是罚金偿还制度
据杨庭长介绍,减免大部分罚金,实为希望方唐能够在参加劳动、与人交流的过程中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更好地度过缓刑考验期,此类“变通”的处罚方式此前在我市法院系统还没有先例。
杨庭长说,换个角度讲,这也是一种有效的罚金偿还制度。通过被告的义务劳动来弥补国家在公益方面的投入不足,还可以对其进行思想改造。如果在被告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就对其处以大额罚金,会使他产生抵触情绪。当然,偿还制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但目的就是为了罪犯危害社会后,用行动再服务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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