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完美的尖峰岭天池。 李幸璜 摄
森林、海水都是我省宝贵的生态资源。 张杰 摄
“我觉得生态补偿是有道理的,因为老百姓付出了,保护了生态,就如同保护了资源一样,需要补偿。”———录自温家宝总理3月9日参加海南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聚焦理由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息的基础,保护生态是全人类的夙求。
然而,无偿占有使用生态环境资源,甚至造成生态破坏而不做出任何补偿的现象在我省乃至全国都普遍存在。还有一种状况是,一些地区由于保护生态而丧失了发展条件,为环境作了贡献却得不到补偿。
在本次“两会”上,我省代表团提出尽快建立生态补偿制度,鼓励生态保护与建设。
我省代表的呼吁,得到了广泛认同,更牵动了温家宝总理的心。
温总理在听完我省两位代表的发言后说,因为老百姓付出了,保护了生态,需要补偿。他还表示,国务院会对这一问题再进行研究。
事实上,我省从去年开始,在“小财政”窘境下,每年拨出2000万元左右资金用于生态补偿。在这一点上,我省下了大力气,也走在全国前面。
海口晚报网3月14日讯
生态环境资源的无偿占有使用甚至造成生态破坏都不用做出任何补偿;一些地区由于生态保护丧失了发展条件,为社会作了贡献而得不到补偿。这是我国生态保护制度方面的一大软肋。
基于对生态保护的忧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海南代表团向大会提交建议,尽快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以遏制人为生态破坏,鼓励生态保护与建设。
现状 开发者的破坏行为
转嫁给了社会
该《尽快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议》说,由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力度不断加强,人为因素导致的生态破坏日益突出。造成我国生态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的来说,人们不合理利用资源搞开发建设活动是主要原因。导致不合理的开发建设现象发生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开发建设者对其在发展经济的外部不经济行为,不承担经济责任,而是转嫁给社会,由政府负责投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负担。在政府财政能力弱的地区,生态恢复与重建由于缺乏资金进展缓慢。
同时,重要生态功能区,如: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地区及其周边村民由于生态保护丧失了发展的机会和条件,为社会贡献而得不到补偿,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生存和发展,这些地区不时出现破坏生态环境搞开发的现象。
分析 生态保护
没有法定资金渠道
建议说,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是环境保护的两个主要领域,但是,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费征收工作与排污费征收工作相比严重滞后。我国早在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最近颁布实施了新的排污收费条例,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作了统一规定,实行强制征收排污费制度,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使污染治理有明确的法定的资金来源,而生态保护却至今没有法定的资金渠道。
建议指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无偿占有使用甚至造成生态破坏都不用做出任何补偿,无形中鼓励了生态破坏导致环境资源贬值等外部不经济行为。而某些拥有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区的区域往往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还要为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社会责任却得不到经济回报,也容易加剧区域发展的不平衡。
建议 补偿生态功能区
保护行为
代表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要通过经济手段促使生态环境受益区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内部化,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行为,解决区际社会公平问题,并为生态保护和建设开拓一条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提高生态保护和建设能力,是解决生态破坏问题的一条根本性措施。
代表团建议,为遏制人为生态破坏,鼓励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协调社会,应根据国家确定的“资源有偿使用”、“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的“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条例》,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明确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费税)征收和管理的内容和程序,使其发挥对市场和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黄晓华 谭丽琳)
相关链接
生态补偿的基本类型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解决生态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途径。从补偿对象可划分为对生态保护做出贡献者给以补偿、对在生态破坏中的受损者进行补偿和对减少生态破坏者给以补偿。
对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者给以补偿,是因为生态保护是一种公共性很强的物品,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是不可能提供市场所需要的那么多数量的。如森林绿化、内河治理、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生态环境信息等,这些物品都属于公共物品。既然是公共物品,就存在生产不足甚至产出为零的可能性,这就需要另外一种机制来解决。通过补贴那些提供生态保护这种公共物品的单个的经济主体,以激励他们的积极性。
对在生态破坏中的受损者进行补偿,是因为他们往往是生态破坏中的受害者,给受害者以适当的补偿是符合一般的经济原则和伦理原则的。生态破坏中的受害者又可以分成性质不同的两种受害者:一是生态破坏过程中的受害者,另一是生态治理过程中的受害者。
对减少生态破坏者给以补偿,是因为有些生态破坏确实是迫于生计,是“贫穷污染”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从外部注入一种资金和机制就不可能改善生态环境。因此,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者也不得不给以补贴。例如,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中国政府非常重视生态环境建设,采取了诸如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牧、退耕还江等措施,其中就采用了以粮代赈的补贴手段,即让农民、牧民减少森林的砍伐和草地的过度耕作,由政府发给一定数量的粮食补贴,以资奖励。
从目前来看,上述三种情况都需要给以补偿。从将来的趋势看,重点落在对生态保护做出贡献者即生态投资者给以补偿。
此外,从补偿的效果可分为“输血型”补偿和“造血型”补偿 。
“输血型”补偿,是指政府或补偿者将筹集起来的补偿资金定期转移给被补偿方。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被补偿方拥有极大的灵活性,缺点是补偿资金可能转化为消费性支出,不能从机制上帮助受补偿方真正做到“因保护生态资源而富”。
“造血型”补偿,通常是与扶贫和地方发展相结合的机制,其优点是可以扶植被补偿方的可持续发展,缺点是被补偿方缺少了灵活支付能力,而且项目投资还得有合适的主体。(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沈满洪陆菁)(来源:海南日报)